(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上述,所谓“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在境内”是指所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所谓“应税行为”,是指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目前不适宜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服务行业,涉及领域主要是第三产业。由于第三产业所包括的行业分布极为广泛,各行业发展程度不一,盈利水平相差悬殊。为此,在具体确定征税范围时,营业税按照不同行业或类别设置了以下七个税目,并据此设计了不同档次的税率。
1.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和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非货物期货、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5)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6)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3.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和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培训活动,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3)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4.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5.服务业(www.xing528.com)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和其他服务业。对于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2)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6)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复印、晒图和制图等。
6.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7.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但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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