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这些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在核算形式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金融保险业纳税人。这类纳税人包括: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②信用合作社;③证券公司;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⑤保险公司;⑥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扣缴义务人(www.xing528.com)
为方便税款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或时效性较强的应税行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采取由法定机构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扣缴的形式进行征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为扣缴义务人。(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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