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关税缴纳期限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经滞纳但没有达到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的时限,或者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内,纳税人将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转移、藏匿,致使关税纳税义务落空,《海关法》特规定,如果海关发现纳税人有将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转移藏匿的行为,可以采取关税保全措施。
关税保全措施是指海关为保证关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防止关税纳税义务落空,而对关税纳税人采取的收存其财产或限制其财产转移的行政行为。《海关法》规定的关税保全措施有冻结财产和扣留。
1.冻结财产
冻结财产是暂时停止支付关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的强制措施,是海关针对关税纳税人的存款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必须注意的是,《海关法》授权海关的冻结财产仅限于相当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存款,即海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在纳税人存款中保留不少于应当缴纳的税额,停止支付这部分存款并禁止其汇入和汇出。(www.xing528.com)
2.扣留
扣留亦称扣押,是指把纳税人的财产移送至适当的地方加以看管,是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的暂时限制。作为关税保全措施的扣留不同于没收,后者是其所有权的永久转移。扣留也不同于海关不放行货物。海关不放行有关货物,是因为该货物没有办结全部海关手续。《海关法》规定的关税保全措施扣留的对象所称“货物”是指应税货物或是虽然处于海关直接控制之下,但依法可以办理结关放行手续的其他进出口货物,“其他财产”是指其他纳税人所拥有的、可以自由流通的货物。
《海关法》规定,只能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货物或财产可以分割,应当分割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货物或财产;如果货物或财产不可分割,则可以是全部货物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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