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的进出口税则、税目
关税的进出口税则简称关税税则或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进出口关税征免货物品种及税率的系统分类表。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实施的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即说明该税种的商品归类原则。
(3)各类、各章和税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
(4)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或按照商品的不同生产部类,或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功能、用途等把商品分为不同的类,类以下分章,章以下分税目,税目以下再分子目(按各国的实际需要),并且将每项商品按顺序编税号。税率栏则按商品分类目录的顺序,逐项列出商品各自的税率,有的列一栏税率,有的列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
关税税则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它也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277个。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二)关税税率
1.关税税率的设置
(1)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www.xing528.com)
2.关税税率的分类适用
(1)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同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三)税率运用
进口关税税率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类。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签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规定按照普通税率签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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