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的概念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它有狭义消费税与广义消费税之分。广义消费税是指以所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既包括对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也包括对一般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狭义消费税仅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目前,在各国实际开征的消费税一般是指狭义消费税。
消费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是各国税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基本法规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取消气缸容量250mL(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至0.12元/L。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至0.14元/L。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15〕16号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概念可表述为: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既不同于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也不同于国外消费税,具有其自身特点。
1.征税对象的选择性
我国现行消费税只选择了一部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共计有1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www.xing528.com)
从纳税环节看,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单环节征收的商品税,消费税只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销售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通常所说的一次课征制。显然,这是其不同于增值税“多环节征税”的显著特点。选择单一环节征税,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避免重复纳税;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收的征税成本。
3.征税方法的灵活性
从征税方法看,我国现行消费税既可以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也可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通常对大部分应税消费品是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对少数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变化较大的消费品则是以消费品的实物量为计税依据的,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对应税消费品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征收。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其特殊性表现在:①同增值税相配合实行双重调节,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②实行差别税率和差别税负,对不同消费品设计不同的税率或税额,且税率高低悬殊程度较大,如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率从最低3%到最高56%,以此来达到调节生产与消费的目的。
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消费税作为一种价内税,无论是在哪一环节征收,消费品售价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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