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对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
(1)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例如,在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保持不变时,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了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那么由于现金具有时间价值,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可能降低企业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
(2)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4)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能使“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增加。例如,从以下计算公式(不考虑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不难看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纳税筹划使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那么就会使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降低,从而使主营业务利润增加。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可供分配的利润相应就会增加。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不仅要考虑外在税负,而且要考虑内在税负
外在税负是指直接付给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款,而内在税负是指以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机会的税前收益率降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负。例如,由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投资机会有时伴随着较高的投资风险,而且竞争可能会比较激烈,要求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仅考虑降低应交税额,而要同时考虑可能增加的内在税负。
2.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筹划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和因实施该方案而导致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亦即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能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3.要事先为交易的相关各方考虑交易的税收影响
筹划者要事先考虑筹划方案对交易相关各方的影响。例如,要考虑到纳税筹划对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等的纳税影响。
4.筹划方案要取得税收征收机构的认可
对于在法律上成立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应及时同税务征管机构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便于该方案在事实上成立。
5.全面筹划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等方面。
6.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企业、法律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未来走向,抓住时机,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内容
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等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②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③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④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⑤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1.纳税身份可选择,税收待遇有差别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
【案例1】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60万元×17%-20万元×17%=6.8万元
方案二: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60万元×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5万元(6.8-1.8)。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2.代销方式各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
代销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①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②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均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税额=1000万元×17%-70万元=100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00万元×(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万元+10万元=110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的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营业税税额=200万元×5%=10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0万元×(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万元+1万元=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万元=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税额=800万元×17%-70万元=66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6万元×(7%+3%)=6.6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万元=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万元×17%-800万元×17%=34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元×(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万元=37.4万元。(www.xing528.com)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万元=110万元。
可见,方案二中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比方案一减少了11万元(121-110)。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方案二的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方案二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3.采购货物渠道多,盈利比较是关键
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案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
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
17%]×(7%+3%)}元×(1-25%)=5563.5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
3%]×(7%+3%)}元×(1-25%)=5253.291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元×(1-25%)
=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4.混合销售税负重,分立经营好处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我们自然能够降低税负;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需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个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案例4】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14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40÷(1+17%)]万元×17%-50万元=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
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万元=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税金3.81万元(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5.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①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②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④部分新墙体材料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6.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3种选择:①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②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③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来选择。
7.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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