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2.纳税地点
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在纳税期限内有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及应税劳务,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1)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申报资料。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以下简称附表五)。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附表六)。
8)其他原来需要报送的资料(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申报抵扣明细以及财务报表等)。
(2)七张申报表之间的大致逻辑关系。
1)主表主要根据附表一和附表二反映销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抵扣数据。
2)附表一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计算结果。
3)附表二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明细通过附表四反映。
4)附表二中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五的明细。
5)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明细数据来源于附表六的明细。
根据逻辑关系,在实际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一般先填写后面的明细表,再按次序填写分类汇总表,最后填写主表。
各类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如表2-2所示。
表2-2 各类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表2-3所示。
表2-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9)本表“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10)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11)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是指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13)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14)表中“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27)、(34)、(39)、(46)、(50)、(52)、(32)条要求填写。
(15)本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包含:①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②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③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16)本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具体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17)本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8)本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7列第1~5行之和。
(19)本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8~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20)表中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21)表中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22)表中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23)表中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4)表中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25)表中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26)表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27)表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填写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8)表中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29)表中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30)表中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8列第1~5行之和+《附表二》第19栏。
(31)表中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2)表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www.xing528.com)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较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数。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3)表中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中“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中“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34)表中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填写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①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③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5)表中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0列第8~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36)表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37)表中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8)表中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9)表中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时“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本年累计”填写。
(40)表中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41)表中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42)表中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3)表中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44)表中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45)表中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46)表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47)表中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48)表中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49)表中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税额。
(50)表中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中“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中“本年累计”填写。
(51)表中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税额。
(52)表中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如表2-4所示。
表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注:1.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2.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为两联,第1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2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三)税款解缴
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后,还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增值税税额。税款的解缴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
1.自行计算解缴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在开具税收缴款书后,于规定期限内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再持盖有银行转讫章的纳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查定后解缴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所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查定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解缴税款,均需填制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分人工和计算机填开两种,内容相同,均为一式6联,其中第6联为纳税人的纳税凭证。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所谓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这样,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进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1.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时限及要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②销售免税货物;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及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⑦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同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必须按3%的征收率填列税金。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②项目填写齐全;③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④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⑤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⑥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⑧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⑩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①有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②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按月列报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③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及以下资料:①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②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③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④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⑤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它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②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它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②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③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④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⑤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⑥丢失专用发票;⑦损(撕)毁专用发票;⑧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它是指纳税人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符合前述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规定尤为重要。
5.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6.专用发票的违法处理
(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①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②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处理: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但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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