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取购进扣税法,其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大于零,为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计算结果小于零,为纳税人本期购进货物不足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显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及其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税率已定的情况下,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和基础。税法明确规定了销售额的确定范围和确定方法。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运输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在以下几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及特殊情况下,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税法上对销售额的确定做了具体规定:
(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促销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纳税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之后,为尽早收回货款,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现金折扣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后返现部分也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要求退货,而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因其是由于货物的品种、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税法规定,销售折让额允许在销售额中扣减。
【例2-1】某百货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不含税价为每件2000元,每件商品发生的原材料按1400元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为促销可采用买10送2、八折销售和返还现金20%三种方式。另已销售的10件商品因质量问题,同意给予购货方20%的价格折让。按购买10件商品20000元价格计算,则四种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如下:
1)促销采取买送的方式赠送的商品视同正常销售计为销售额: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2000)元×17%-1400元×12×17%=3740元-2856元=884元
2)折扣销售(八折销售):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元×80%×17%-1400元×10×l7%=2720元-2380元=340元
3)销售返现: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元×17%-1400元×10×17%=3400元-2380元=1020元
4)销售折让: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20000×20%)元×17%-1400元×10×17%
=2720元-2380元=340元
上述4种销售方式下,采用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时,企业税负最轻。
(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的同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同时,收购的旧货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例2-2】顺美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同时回收同类旧产品作价8400元,并已验收入库。余额以现金方式收讫。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50100
原材料 8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一次或多次将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所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还本销售实际上是一种以提供货物换取全部资金并不支付利息的融资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销售货物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4)以物易物方式下的销售额。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分别以同等价款的货物进行相互间的购销结算。在这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中,实质上是发生了两笔交易,购销双方既是购买方,又是销售方,因而,税法上规定,以物易物双方均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以物易物常被作为结算往来债务的一种方式,因而往往会使纳税人产生不应纳税的误解或被用来逃避纳税义务。
(5)包装物出售、出租、出借方式下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所用包装容器(即包装物),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随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①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货物并作为货物组成部分的包装物;②随同货物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③随同货物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计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超过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确定的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确定的方法是: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此时应税销售额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3.销售额的核定
无论何种销售方式,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还同时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应为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但同时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见第三章第二节)计算。
(二)进项税额及其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增值税的类型,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所支付或承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又严格规定了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www.xing528.com)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3种情况: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从国内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可按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专用发票注明的已纳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从国外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可按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依据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已纳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3)未缴纳增值税而给予抵扣的特殊情况。税法规定,对于未缴纳过增值税的免税农产品、运输费和废旧物资,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即
进项税额=买价×13%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13%
烟叶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1+20%)×13%
2)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和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相关应税劳务及相应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及相应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与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3)扣税凭证不合格。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应纳税额及其计算
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便可求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上月
留抵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规定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对于“当期”税法做了如下规定:
(1)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规定。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确认,实际上是销售额的确认时间。税法规定,销售额的确认时间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销售方式或结算方式下具体确定销售额的时间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按照现行制度,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分不同的征税范围和征收方式,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外购货物或劳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必须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同时,在认证通过的当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必须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并在开具凭证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与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延续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如果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较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售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规定
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会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这就必然涉及增值税的退回。为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现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3】翔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6月份销售商品累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500000元,税款为1445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累计开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销售额为468000元;还捐赠一批产品,其成本为110000元;以自产的产品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其成本为200000元,市场售价为250000元。当月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累计额为5000000元,税款累计额为850000元,其中月末尚未入库的货物价款为800000元;当月用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电费为40000元,税款为6800元,款项已支付;当月购进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00元,税款为850000元。现计算翔运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
(1)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销项税额=468000元÷(1+17%)×17%=68000元
捐赠产品销项税额=110000元×(1+10%)×17%=20570元
分配股利销项税额=250000元×17%=42500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445000+68000+20570+42500)元=1576070元
(2)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00元×17%=136000元
准予抵扣的设备进项税额=850000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50000-136000+6800+850000)元=1570800元
(3)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576070-1570800)元=5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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