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企业税务决策的信息,而企业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会使会计实务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因此,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估计,首先要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或假定)。税务会计源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税务会计在具体运用时,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规定不同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会计实体)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会计主体。例如,对工资、薪金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并非会计主体,而企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税务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在可预计的时间内将实现它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征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前提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纳税利益而经营和赚取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今天的1元钱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的1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这说明,同样一笔资金,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和纳税人选择会计方法的立足点,它深刻地揭示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内在原因,也同时说明所得税会计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一般要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和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确定。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或营业年度。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应纳税年度的方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做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规定。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认为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期间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纳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件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件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后续事件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例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由于强调原始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后来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二)税务会计的原则
税务会计的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工作应坚持的基本法则或标准。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又与税法有特定的联系,因此,税务会计的原则既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性原则,又要考虑税收公平税负、程序优先等原则。根据税务会计的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体现在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归纳如下: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www.xing528.com)
收付实现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用于财务报告目的,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单位的纳税申报。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时,对收入的确认,由于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中采用谨慎原则列入的某些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作用。因此,税务会计的工作法则表现出了特殊性,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要坚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2.一致性原则
税务会计的一致性原则除了遵守一般财务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外,还有其特别内涵,即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计量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予以确认这些征税效应。
3.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在税务会计中,它是支持所得税会计“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理论依据。我国目前会计处理中,在将所得税视为是一种费用的观点下,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两个标准,则权责发生制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在同期报告中,所得税费用是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而与税款支付的时间性无关。
但是,税务会计遵循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通常的财务会计有所不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间上存在着差异,在确认收入的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财务会计所确认的收入是以销售性收入为主;而税务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外来加工、节约材料留用等非销售性收入。此外,企业的费用是本着足额补偿的意愿来确认和计量的,而税务会计则是根据公平、合理保护税基的要求对企业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确认和计量的,有明确的计税认可范围和严格的计税标准。在税务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这一配比特征。
4.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是指对税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条例。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征收,国家制定了税法和相应的税收条例,纳税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税法导向原则是财务会计处理税务事项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税务会计反映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性、应纳税额计算正确性等的准绳。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计税所得和扣除项目的确定上。例如,对于或有资产不确认所得;对于扣除项目以实际发生为依据,一般不承认预计费用和损失等。
6.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原则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利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对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要求严格地划分。
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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