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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款征收是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

税款征收制度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解析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款征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按照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确定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即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它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如实核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即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的一类征收方式。它具体又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几种方式。①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它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②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③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方式;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除以上几种主要方式外,还有采用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网络申报IC卡纳税等方式。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含义、前提条件和形式。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包括: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若无此行为,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符合税收保全措施前提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的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www.xing528.com)

(2)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概括为: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具体程序为:①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即税务机关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并下达执行;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即在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③冻结纳税人的存款,即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④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即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应终止税收保全措施:①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含义和形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担保人。对上述逾期仍未纳税的当事人,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形式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

2)坚持告诫在先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时,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的程序是先强制扣缴税款,后扣押、查封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内。

5)滞纳金的强行划拨,即未缴纳的滞纳金也必须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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