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已批准但未发行的证券,在美国始于1895年2月19日。彼时,摩根-贝尔蒙特财团(Morgan-Belmont syndicate)购买了即将发行的年利率为4%的政府债券。在欧洲,类似的交易早些时候就已经很盛行了。投资者在新证券发行时希望提前购买,他们向庄家申请提前认购。认购时,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成为预估价,从而催生投资者通过认购协议,按各自认可的价格预购新股的交易模式。
摩根和贝尔蒙特先生通过这样的方式,购买价值6231.5万美元、利率为4%的政府债券。他们认为,这样一来,那些在境外公开募集的债券短期内不会在本国再次出售,因为那样将有违政府发行债券的初衷。但国外的庄家都是操作未发行证券的老手,因此,在财政部长正式发行第一批债券之前,很多人都在大幅提价的情况下换手。许多最初的购买者甚至从未见过所操作的债券。他们实际交易的是购买美国政府4%利率债券的合同,合同上说明“何时发行,怎样发行,及是否发行”。摩根和贝尔蒙特联手以104.5美元的价格买入债券,并在第二天以112.25美元的价格向公众抛售。2月25日,也就是在债券公开发行仅仅5天后,新债券——“拟发行债券”——就已在股票交易所未上市部开始交易,最初售价为118.125美元,溢价5.875美元。在周末前价格上涨到119.375美元。不过,当第一批债券于3月14日上市时,其价格并未超过120美元。
新股首发价为112.25美元,大多数投资者在此价位下单都没有买到。因此,尽管预购新股具有很大投机性,投资者还是愿意在债券正式发行前以118美元以上价位买入,因为他们认为在债券正式发行后,也许还得支付更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买入“拟发行债券”的投机者其实并未获得丰厚利润。
交易拟发行政府债券这一做法拓宽了美国交易者的思路,使他们认识到从事新股交易可捷足先登。后来当北太平洋、雷丁、艾奇逊以及其他铁路公司陆续进行重组时,合同(即拟发行债券预购合同)交易已成为百老汇街(Broad Street,美国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司空见惯的事。国外的庄家都是精于计算套利和外汇交易的行家,他们长期从事“拟发行”证券合同生意。据一位庄家介绍,在正式发行前,一只新证券有时会赚到2.5万至5万美元的利润。北太平洋让很多人狠赚了一笔。不过艾奇逊的债券与股票却让一些人蒙受了一定的损失,错在没有提供足够的利息保证金。利息保证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操作者的方法是买入旧股,抛出新股。在决定以什么价格出售新股时,要将新股发行前的时长考虑在内,这是因为在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只能持有股票,而且需要为买入的股票支付利息。艾奇逊的问题在于新股发行比预期要迟。
预购价在拟发行股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在美国钢铁公司一案中得到充分展示。在交易场所开市前百老汇街的首批场外交易中,当时该公司拟发行股票的预购价确实影响到联邦钢铁公司(Federal Steel)、钢材与线材(Steel and Wire),以及其他子公司的股价波动。旧股兑新股的价格迟迟未定,导致美国钢铁公司的子公司股价波动非常剧烈,待到该公司新股正式发行时,参照其发行价,其子公司股价才随之确定。在去年3月的第二周,普通股的开盘价为38美元,优先股的开盘价为82.75美元。到了3月28日新股在交易所上市开盘时,普通股的价格为42.75美元,优先股的价格为92.75美元。这清楚地表明,投资人在发行前买入股票可以获利。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对股票交易的限制,买入旧股、抛售新股困难重重。有些交易者试图通过股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间的差别套利,本来估计利润将有4~5个点,但财团已完全控盘,当意识到这点,他们不得不放弃赢利的指望。(www.xing528.com)
有时买卖拟发行股票也有风险。旧金山债券案(1902年)和美国钢铁公司债券案便是例子。两股发行的原因之一是为了收回优先股,其次是因为股票增值。按财团的协议规定,参与者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已发行新股,并以合适的方式抛售。各参与成员的惯常做法是,就“何时发行、怎样发行、是否发行”拟订股票申购协议,然后使股票尽快脱手。大多数由摩根先生创立或重组的公司都要求财团成员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特殊情况下才由经理人自己进行抛售。正如由布朗兄弟公司(Brown Brothers &Co.)提供资助的旧金山钢铁公司那样,拟发行股票不得开立可转让凭证进行认购转让,但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场所开市前在场外认购。
无疑,旧金山债券案件的问题在于,协议的前提是参与成员应持有预购的股票。除非庄家能以较高的利润出售,否则参与者应持有新股或庄家没有转让的部分。就认购方而言,当初发行价值2000万美元的股票时,由于有的不确定自己是否会获得股票转让证,有的认为2000万美元的股票发行量“足够分配”,会错抛认购的旧金山新股。旧金山债券始发数量很少,而美国钢铁公司预计发行价值2.5亿美元的股票,实际只发行了价值5000万美元的股票,这两个例子都证明预交易股票可能具有一定风险。在旧金山债券案中,如果严格执行合同,认购者被迫在新股上市时卖出,新股短期稀缺,可能将价格抬高到一个离谱的价位。在美国钢铁公司债券案中,美国钢铁公司减少债券发行量的可能性,使卖方不得不低价卖出价值超预期的股票,由此蒙受损失。
当然,方案更改、股票根本未发行的风险始终存在。有一个曾经引起骚动的著名案例:数年前英国政府宣布发行印度新股,股票在未发行前就交易火爆,但后来政府改变了主意,导致所有交易都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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