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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规程》适用探究: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第1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可见,再审案件直接适用了《庭前会议规程》。

《庭前会议规程》适用探究: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关于该规程的程序适用范围,第26条专门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上述规定。”但就审判监督程序适用该规程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不过,《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第1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笔者认为,该款规定实已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召开庭前会议并适用本规程。因此,根据前引第1条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56条关于再审审判程序分别依照第一审审判程序和第二审审判程序审判的规定,《庭前会议规程》是刑事再审审判应当依照执行的有效规范文件。这一点亦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佐证。如“顾某军案”再审审判,开庭后审判长即宣布:“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可见,再审案件直接适用了《庭前会议规程》。

不过,鉴于再审审判条件和任务的不同,再审案件适用《庭前会议规程》,可能形成再审的特点:其一,鉴于再审为争议点审判,梳理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点,从而明确庭审调查、辩论的对象,是庭前会议需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其二,鉴于再审关注“新证据”的存否,对“新证据”的提出和认定,是再审庭前会议的又一重点;其三,由于再审已有原审的审判基础,证据调查虽然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但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体现了再审特点,因此梳理已有证据,明确“有异议”的证据范围,也是庭前会议需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其四,再审审判因案件启动的不同类型、审判程序适用的不同审级、审判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性质等,可能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尤其是证据调查方式,而且因为各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数量很少,对于不同的再审案件如何操作尤其是如何进行证据调查,诉讼各方不一定熟悉。因此,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证据调查的方式、步骤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这一点有别于一审程序。一审中部分庭前会议并未专门讨论证据调查方式与步骤并形成一致意见。但对一审庭审不一定形成妨碍,因为一审公诉案件来源单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且法庭审理依法应围绕被告人刑事责任全面审理,控方的举证有明确的规范和惯常的方式,[13]因此庭前会议讨论举证质证方式的程序意义不似再审那样突出。[1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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