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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意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目前的改革措施及对庭审实质化的研究集中于一审庭审程序,对再审程序则少有关注。然而,笔者认为,在注意再审审判特点的情况下,实现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改革命题。依此逻辑,一审庭审的实质化要求也应适用于刑事再审审判。在近年来对争议案件进行实质化再审审判的案例中,笔者认为“顾某军案”具有典型意义。这也是推进再审庭审实质化的现实缘由。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意义

努力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目前的改革措施及对庭审实质化的研究集中于一审庭审程序,对再审程序则少有关注。然而,笔者认为,在注意再审审判特点的情况下,实现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改革命题。

(1)从原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按照原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同时要求二审程序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之外,参照一审程序进行。依此逻辑,一审庭审的实质化要求也应适用于刑事再审审判。

(2)从再审的实际需要看,再审是对原审的救济,因为原审已经存在经过审判检验,确定的(至少在形式上看较为合理、有据的)证据体系和事实框架,要打破这种体系与框架,实现有效的法律救济,需要实质化的审判,包括新证据的发现,以及对原有证据“三性”及证据体系矛盾和证据不足的深入分析等。

(3)从再审审判实践看,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公正的再审审判的必要路径。在近年来对争议案件进行实质化再审审判的案例中,笔者认为“顾某军案”具有典型意义。[9]在庭审时间上,“顾某军案”再审长达二十多个小时,与原“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所公布的再审案例通常一两个小时即审理完毕大不相同。而庭审时间主要被用在证据调查环节。在证据调查中,除了对有异议的证据展开质证以外,还有辩方申请的两名证人出庭,以及检察方面申请的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两人出庭,应当说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书面材料不可替代的。如在开庭前,控方提供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对证明挪用资金罪有重要意义的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同一性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由于两份材料即使以肉眼看也有一定区别,辩方即认为该意见书缺乏客观性,顾某军则情绪激动地指责控方伪造证据,并因检察员提供这种证据给法庭而要求出庭检察员回避。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室专家刘烁出庭,以视频演示两份材料的重合性并指出某些不重合是由于复印比例不同的原因后,控辩双方实际上已无争议,顾某军也不再坚持这份证据是伪造的意见。而辩方申请的两名证人,尤其是当时参与相关案件处理的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出庭作证,对顾某军未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辩护观点也产生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可查记录,此处不赘)。应当说,“顾某军案”再审的庭审实质化,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案件当事人都产生了积极影响。(www.xing528.com)

(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审及二审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审判虚化、形式化情况,证人通常不出庭,审判完全依赖侦查案卷,从而形成侦查中心而非审判中心的诉讼格局。这也正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原因。在原审庭审虚化的情况下,适当加强再审的实质化审理有弥补和救济之功效。这也是推进再审庭审实质化的现实缘由。

(5)再审审判中推动庭审实质化,需要注意再审的特点。如再审审理的实质化,不是全案审理的实质化,而是围绕再审争议问题展开实质化审理;再审程序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也应当根据再审的条件进行。可见,再审庭审实质化,是在前述再审条件约束之下,体现再审审判特点的实质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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