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成效的显现和刑法的历次修改,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大案要案和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而法院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则呈上升趋势,并且已占法院判处案件总量的大多数。尤其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给司法审判带来较大压力。
为此,可以考虑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理由如下: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时间大大缩短,很多法院数分钟内即审结一个案件,庭审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意义并不大,被告人出庭似乎仅是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作最后陈述。庭审,对被告人而言更多的具有一种象征意义。②解除部分被告人的路途奔波之苦。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并未被采取羁押措施,不仅出庭受审增加其心理负担,而且往返于法院的路途奔波损耗其时间和金钱,徒增其压力。若允许缺席审判,此类负担即可解除,体现了对其权利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保障。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庭审前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护动因大大降低,辩护空间也不大。如果能够保障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被告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前决定了其在审判阶段的命运。④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对于那些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法院不必提出带入法庭,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安排庭审时间也较为灵活,庭审效率由此得以提高。⑤3年有期徒刑是轻罪与重罪的分水岭,这既是司法实践中的传统做法,也便于操作。例如,《刑法》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考虑宣告缓刑。⑥域外普遍建立了轻罪案件缺席审判制度。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43条(c)项规定:“被控犯罪的法定刑是罚金或者一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经被告人书面同意,法庭可以允许传讯、答辩、课刑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4]《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对被告人已经依法传唤,并在传票中已经指明可以在其缺席情况下进行法庭审理时,如果预期仅单处或并处一百八十日以下日额罚金、保留处刑的警告、禁止驾驶、收缴、没收、销毁或废弃,可以进行被告人缺席的法庭审理。”[5]《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相当于最高刑期为3年以下的惩役或者超过50万元罚金的案件的被告人,除在开头程序和宣告判决时在场外,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有免除到庭的义务。”[6]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4款之规定,在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受审人申请缺席审理他的案件,则允许在受审人不出庭时进行法庭审理。[7]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违警罪或轻罪被告人“不到庭”,仍然可以受到“对席审判”。[8]《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于应科以一百万韩元以下罚金或罚款,或者明显属于作出驳回公诉或免诉裁判的案件,不要求被告人到庭。但被告人可以使代理人到庭。”[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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