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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庭审调查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庭审调查,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素或事项:调查鉴定事项的适用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定等。人民法院应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鉴定方法是否准确。对于此类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此外,人民法院也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文书逻辑推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庭审调查成果

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庭审调查,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素或事项:

(1)调查鉴定事项的适用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委托鉴定事项只能是专业技术性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否则将造成审判权“旁落”,损害审判合法性与正当性。人民法院应当基于法律或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基于鉴定事项判断标准:首先,应判断该鉴定事项是否为“需鉴定事项”。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实行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对资质进行审查。

(2)调查鉴定实施程序的科学性。正当的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定等。(www.xing528.com)

(3)调查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具有主观性,为防止鉴定人恣意妄为,司法鉴定需要依据一定的鉴定技术和标准,这也是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应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鉴定方法是否准确。如一些鉴定机构在对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进行鉴定时,针对委托技术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形成的检索报告作出鉴定意见。实则是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等同于专利的“新颖性”,[17]忽视了一项技术在一国公开发表,而在另一国仍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此“检索”式的鉴定方法缺乏科学性依据,背离了商业秘密的根本定性,混淆了案件事实。对于此类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此外,人民法院也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文书逻辑推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对其最好的审查方式就是人证出庭,即鉴定人出庭制度,这也是庭审实质化的重点内容。《法庭调查规程》相比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情形,细化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后的发问顺序、审查内容等。但鉴定人不敢、不愿、不想或消极出庭的情形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质化和高效性,仍待进一步完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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