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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与报告证据的分类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监测数据反映的是特定时期内某地区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程度,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用以证明污染结果。监测数据只是证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局部事实。《纪要》将第三方监测报告纳入刑事证据范畴,并不意味着以此定义监测报告证据种类。环境监测数据为物证,环境监测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技术性分析,应被视为鉴定意见。

监测数据与报告证据的分类成果

(1)监测数据应属于物证。理由在于:①从证据表现形式来看,虽然监测数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但是以其存在状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物证特性。这与书证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证明不同。②从证据内容来看,环境监测数据通常涉及环境专业术语,一般人需要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理解,符合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与书证表达和记载的内容易被理解不同。③从证据获取方式来看,环境监测对监测仪器科学性和灵敏度的要求远高于监测工作人员。甚至可以说,甲、乙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某一监测工作人员用同一监测仪器监测出来的数据并不会有大的差异,这恰巧表明了监测数据的客观性较强,符合物证客观性较强,具有“哑巴证据”特性。④从证据证明范围来看,物证的一大缺陷就在于证明范围的狭窄性,即一个物证通常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其内在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需要由人加以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反映的是特定时期内某地区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程度,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用以证明污染结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需要确认污染源、污染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事实。监测数据只是证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局部事实。

(2)监测报告应被视为鉴定意见。《纪要》将第三方监测报告纳入刑事证据范畴,并不意味着以此定义监测报告证据种类(事实上,某项证据材料属于何种证据常常为实践所忽略)。监测报告与监测数据之本质不同在于监测报告往往带有主观成分,如监测报告中会出现“测出有疑似化工染色助染剂原料苯甲酸甲酯”等猜测性、意见性表述。环境监测数据为物证,环境监测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技术性分析,应被视为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理论,鉴定意见的特征可被归结为科学性、诉讼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四大特性的统一。[14]环境监测报告作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出具的关于相关环境的报告,是该环境专家对案件中的环境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用以证明环境污染是否造成等案件事实,符合鉴定意见的四大特性。如此,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当控辩双方对环境监测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请求环境监测员出席法庭接受询问,实现质证有效性。结合上文论述,环境监测数据为物证,环境监测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技术性分析,当然应被视为鉴定意见。反之,如果将监测报告视为书证:一是既不符合书证来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特性,也无法体现监测报告的专业化特征。二是与鉴定意见鉴定人承担出庭义务不同,书证制作人一般无须出庭,无法实现对报告内容的实质审查。在“陈某、李某甲污染环境案”一审中,法院就将淄博市博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博环(监)字2013年第028号监测报告纳入了鉴定意见范畴。[15]在“靳某镇污染环境案”一审中,法院也将涉案的武环鉴字2014年第052号监测报告纳入了鉴定意见范畴。[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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