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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年龄认定规则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如在案年龄证据存在冲突和矛盾,出生日期区间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又如控方错误使用骨龄鉴定“参考”价值的诉讼行为;等等。

1.举证顺序的安排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只要控辩双方对年龄认定存有争议,特别是涉及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认定,法官便应在法庭调查环节首先组织双方对被告人年龄进行举证,以确保庭审开展的必要性,节省诉讼资源。对于涉及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年龄认定,属于量刑证据,应在法庭调查环节中尽量后置,这样能防止有罪预断,也符合“定罪→量刑”的办案逻辑。

2.质证的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要求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提高质证实效。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涉及程序终止及实体结果,侦控机关对此十分敏感。这体现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会调取人员户籍资料、开展亲友走访调查、委托骨龄鉴定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会对涉案未成年人年龄认定是否达致“准确”进行再次审查,并自行搜集年龄证据或退回补充侦查。应当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庭审理环节,认定年龄的证据已被侦控机关搜集得完全而充分,就基本无疑义。法庭调查环节中,辩护方虽对控方年龄认定提出质证意见,但除被告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言外,一般难以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言均属证明力较弱证据,这会导致辩方庭审质证的被动性和虚无化。这固然源于我国侦控权力所塑造的单方性、有罪偏向性的证据体系,[28]然而在此背景尚未变更的当下,为实现控辩平等武装、法官兼听则明的目的,辩方一方面可以提供其他年龄证据的线索,请求法院调取证据。如被告人系接生婆接生,但限于辩方能力无法找到接生婆并提取证言的,可以提交能证明接生婆确系存在的相关证据以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另一方面还应对控方年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如在案年龄证据存在冲突和矛盾,出生日期区间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又如控方错误使用骨龄鉴定“参考”价值的诉讼行为;等等。(www.xing528.com)

3.认证的综合性

庭审调查中的年龄证据运用就如同团队体育比赛一般,不仅与每位队员的个人能力有关,也与团队成员间的相互协作有关,前者指各年龄证据的证明力,后者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我国特色刑事诉讼“印证”证明模式强调的是证据群的“组合拳”,而非证据的“单打独斗”,因此法庭审理中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年龄认证。如对证人证言采信时应考虑到证人的辨别能力,实务案件中通常采信被告人同学证言。如在“刘某某抢劫案”中,其同学证实被告人比一般同学大4岁或5岁。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可能被外表所蒙蔽,若被告人平时打扮得较为成熟,易使身边同学产生错误认识。又如对骨龄鉴定结果应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情况,酌情参考。如在“谢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的骨骼鉴定结果为14周岁以上,但因鉴定时被害人已怀孕数月,怀孕会分泌激素加快骨骼发育,影响骨骼鉴定结果,但影响程度不能明确,该案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未采信骨骼鉴定结果,而采信户籍登记和证人证言认定被害人被性侵时未满14周岁。最后,审理者在年龄认证时还应遵循“就低不就高”“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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