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0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一般应以户籍证明为依据。若对户籍证明有异议,以有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或无利害关系人证言为依据认定。若无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文件,则应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还可参考骨龄鉴定。具言之,户籍证明是认定被告人年龄的第一证据,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户籍信息可能出现不真实的情况,否则,原则上应当采信户籍证明信息。这是因为户籍证明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法定年龄证明,户籍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为其内容真实性提供了制度保障,较其他书证证明价值更高。在“苟某故意杀人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害关系人苟某父亲证言和被告人苟某供述均指向苟某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但户籍原始档案显示其案发时已成年,且未调取到相关出生医学证明、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及宗谱、就学情况等证据材料,故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证明效力”,[24]最终认定被告人苟某在案发时系成年人,不适用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户籍证明信息证明价值较高,法庭调查中应首先对其进行举证质证,这与实践中被告人户籍信息通常作为第一组证据予以举证相吻合。证明力仅次于户籍证明材料的是出生医学证明和无利害关系人证言。这是因为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机构特定性、编号唯一性和时间原始性等特点,较之其他年龄认定的主观证据更具证明价值。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则一般是邻居的证言、学校老师的证言等。如邻居亲眼看见被告人被其父母捡拾,可通过当时被告人脐带处的伤口,身长、体重等推断其出生日期。这虽然是证人的推断性证言,但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2款“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例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证明力最低的是人口普查信息、骨龄鉴定及其他证据。如骨龄鉴定只能作为年龄认定的参考,不能作为年龄认定的唯一证据。此外,个案审理中年龄证据类型各异,可能还会有独生子女证、原始接生记录、户籍迁移记录等,审理者在证据审查和认定中还应坚持“物证、书证优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的一般证据采信原则,在各年龄证据证明力排序基础上综合全案判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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