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现有规定外,借鉴域外国家认罪案件办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可增设书面审理程序,从而形成普通、简易、速裁、书面四个层次的程序机制。
在我国,目前可仅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案件试点运行书面审理机制。
1.该类犯罪案件特点使书面审理具有可行性
(1)实践中多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绝大部分案件皆因临检、违章以及事故而案发,事故多为单车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较轻。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本没有犯罪事实争议。
(3)涉案人员主观态度较好,认罪伏法积极且希望尽早结束诉讼程序。
(4)审前强制措施多采取取保候审,判决结果实刑率较低且刑期较短。在样本统计期间,成都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刑罚的案件,危险驾驶罪占93.72%;在适用缓刑的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占64.22%。[37]综合以上特点,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量刑情节等方面对开庭审理的需求不大,法官一般仅需考虑被告人的刑罚惩戒。
2.该类犯罪发案数量使书面审理具有必要性
醉驾、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原本适用行政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自2011年正式入刑后数量不断攀升,已超过盗窃罪而跃居刑事犯罪数首位。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占比由2018年的21.86%上升至2019年的27.08%。[38]可以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对提升整个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关键作用。若有更为简化、科学的速裁程序对危险驾驶罪等微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无疑可实现更为多层的案件分流,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因此,现阶段对危险驾驶罪借鉴德国处罚令申请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意义重大。
3.确立书面审理主要步骤
其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相关权利,提出精准合理的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协议;其二,被告人经过程序选择及许可,可以向法庭提交有关量刑的证据材料,该材料与现在的卷宗材料基本一致,包括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记录协商过程、值班律师意见等书面材料;其三,法官依据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理,若对材料有疑问,可视情况通知值班律师、被告人、检察官进行询问,认为该案存在较明显问题对形成准确判断有障碍的,可以直接通知检察院及被告人转为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其四,法官书面审理案件后,选择采纳或不采纳量刑建议,采纳的可直接作出相应刑罚裁判,不予采纳的转为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其五,裁判结果送达被告人及检察院,被告人不服该结果的,应在收到处罚令1周内向法庭提出异议,1周届满未提出异议的处罚令即生效,由法院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执行刑罚。
[1]2018年7月成都市新成立一个基层法院,共22个基层法院。但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新成立的T区法院暂未将刑事案件纳入收案范围。
[2]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3页。
[3]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6页。
[4]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6页。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1条:“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6]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7]谢登科、周凯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实现机制”,载《学术交流》2018年第4期。
[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10]《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9条:“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11]马静华、李科:“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2]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13]胡云腾:“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24日。“两个和解”指被追诉人与办案机关和解、与被害人和解,“两个参与”指被追诉人参与程序适用选择、参与量刑协商,“两个节约”指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两个减少”指减少国家改造罪犯的成本,减少罪犯自我改造的成本。
[14]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www.xing528.com)
[15]王敏远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81~282页。
[16]如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要求公诉方提供并由法院审查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17]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18]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19]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20]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1]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2]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23]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304页。
[24]谢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推动程序简化之关键所在”,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25]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26]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3页。
[27]《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28]《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第1款:“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29]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30]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3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第319页。
[3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2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3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34]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35]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36]《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37]龙宗智、郭彦编:《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56页。
[38]数据来源于元典智库查询计算。首先,统计口径为关键词“刑事”“结案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基层人民法院”,查询到2018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总数966 684件,加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后,查询到2018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数211 162件,后者除以前者,得出占比为21.84%,系当年刑事案件量排第一的犯罪。其次,统计口径为关键词“刑事”“结案时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基层人民法院”,查询到2019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总数613 214件,加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后,查询到2019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数166 055件,后者除以前者,得出占比为27.08%,仍系当年刑事案件量排第一的犯罪。查询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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