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也夫[1]
张维迎在《信息、信任与法律》一书中提出了他认识信任问题的理论框架。我对信任问题曾作过一点研究。愿对张著中的信任理论谈谈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捎带论及他在法律和社会公正问题上的观点[2]。
张维迎说:“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对信任进行分类。一个维度是从信任的来源进行分类,信任的来源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二是基于制度的信任;三是基于信誉的信任。”
首先,我不太同意“来源”一词。我觉得他这里讲述的是“信任结构”,即因什么而信任。如果说“来源”的话,信任应该是来源于发生重复性博弈的群体生活。这种生活需要信任,也可望产生信任,比如古代社会中的宗族(很多是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同乡等,再比如现代社会中的自愿组织和货币系统(它的后面是银行组织和金融制度)。但是措辞是枝节问题,不必纠缠。
张维迎将相貌、血缘关系、品德视为个性特征,即他所说的三个来源中的第一个来源中的组成部分。他说:“有一些人天生就值得信赖,所以过去相面说这个人看上去就很诚实,另一个人一看就刁钻。”我以为,相貌是不能成为信任的根据的。信任处在全知与无知之间。因为事物和人的行为都是动态和变化的,因此全知是没有的,而完全的无知又是不可能产生信任的。对一个人以往的行为一无所知,只看到了他的相貌,可以说对他是无知的。信任是重复性博弈中的产物。以相貌来判断往往是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即在第一次遭遇时就必须决定。因此可以说,它是“前信任”时的不得已的行为。当获取到别的信息的时候,相貌通常就后退到次要,乃至微不足道的位置。我们说,相面不能成为信任的来源,不是因为它的虚妄。全知本身恰恰消除了信任存在的理由,因此信任有时真的是有几分虚妄的。比如:你根据他昨天的行为信任他,人的行为的摇摆和转向并不少见;你根据众人抢购的行为而信任这一选择,众人可能都是盲目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在面对“第一次遭遇就必须决定”的压力时,其中有些人有依据相貌来决策的倾向。比如,盛传的曾国藩招募乡勇时的相面。张维迎可以说,曾国藩的信任来源于相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事实,当然或许他更有理由说相面是他自己的一个信任来源。但是,在学术讨论中说相面是信任的来源,一定要有相当数量的人在相当多的场合中有此种态度。而以相面作信任的基础,即使不是极少数人在极少数场合中的行为,也是少数人在稀少的场合中的举动。“用人不疑”,信任作为一种“简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能太过频繁地寻找新的判断根据,如果你这么做正说明你不怎么信任他。而相面择人后几乎一定要跟踪他的行为中的更可靠的信息。曾国藩的《冰鉴》其实更多的是阐述根据人的言谈举止(其实就是一种行为),而不是相貌去判断一个人。我记得他说过:如果你讲出一些平常的道理,一个人极力称是或者连连称是,这个人是不可信的。我的一个同事过后的行为,证实了我根据曾文正公的理论对他做出的最初判断。但曾文正公的理论恰恰说明,但凡能够根据行为去判断的,绝不根据相貌。
张维迎认为:个性特征是信任的来源中的第一类,个性特征除了相貌,还包括血缘关系、品德。说相貌和品德都是个性特征,没有问题;说血缘关系是个性特征,好像不通。特征可以属于个体,也可以属于群体,个性特征是几乎独属于个体的特征,群体特征应该是其中的成员的共同特征。关系不属于一个人,不是个性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东西;关系通常好像也算不上特征。比如说,我们是熟人,是朋友,这种关系是我们的个人属性吗?是一种特征吗?似乎都不是。不错,朋友是后天的关系,血缘是生来就有的关系,并且血缘因为来自遗传好像和特征沾了边。但是血缘是几个人之间的共性,比如父母与其子女们,再比如兄弟姐妹们。他们共有什么?现代生物学告诉我们:基因。相貌不是基因决定的吗?兄弟两人相貌的差别不是基因的差别决定的吗?为什么一个人的相貌是独特的(这里暂不考虑同卵双生子问题)?是因为每个人的全部基因并不完全相同。这么说来,一个人的基因组合不是同他的相貌一样,也是独特的吗?对。兄弟姐妹之间,相貌的相似性更大一些,基因的相似性也更大一些。那为什么我同意相貌是个性特征,却认为血缘是其成员的共性呢?因为相貌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是差异和识别。而当我们说到血缘群体中的成员的合作乃至信任时,不是其个性,而是其共性,即共享的基因决定的。所以,血缘关系绝不是个性特征。当然,你还可以说你的相面是根据某种类别的面貌,有时是一个家族人的共同相貌,来判断可否信任的。但这种辩护可以将相貌说成共性特征,却仍然不能将血缘关系说成是个性特征。
张维迎认为,血缘是信任的来源之一。我觉得,这么说擦边,可以说行,也可以说不妥,因为血缘关系同其他信任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生物学家证明了生物的世界中“血缘利他”和“互惠利他”的存在,并以同一个道理证明了非血缘关系中无条件利他的不存在。互惠利他实际上不是个体利益的牺牲。在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中只有血缘利他具有遗传优势:因为兄弟姐妹间共享一半的基因,帮助了他们的生存繁衍,会间接地促进自己基因的繁衍,此种血缘利他的品性也不会随着自身繁衍机会的减少而遭到淘汰。血缘团体是人类最初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带来的收益启发了人们去扩大合作的范围,由此才开始了合作的进化。如果血缘之外人们天生都是相互利他的,就不会有信任的需要。相反,正是因为血缘之外人们是利己的(互惠利他其实在动机上还是利己的),同时又企图扩大合作,才出现了信任问题。合作需要媒介,信任是合作的媒介。血缘关系同其他的信任结构太不相同了,它大大地超越了通常的信任。信任是同不确定性相对应的,是选择不是命定。而血缘关系中的行为是天生的、本能的,在相当程度上是确定的。在血缘关系启发了人类追求更广泛的合作从而寻找信任后,人类就享有了一种同血缘很不相同的合作的媒介,它们构成了信任的属性和腹地。血缘关系不是今天学术界所讨论的典型的信任关系。
品德,是个性特征中可以成为信任根据的最重要的、最具讨论价值的东西。张维迎将品德划分在其信任的第一来源:个人特征中,第三来源是信誉。我以为,作为信任根据的品德和信誉几乎就是一个东西。
虽然现实中有多种类型的混合,但思维中的分类应该是有清晰的区别性的,那是思维系统的需要。张维迎三种来源中的个性和制度显然是不相混淆的东西。信誉就有些麻烦了,信誉是抽象的。它要找载体,首先是寻找个人做它的载体,而后当然也会以团体和组织做其载体。信誉是贯穿在他(它)们之中的,它不能脱离他(它)们而存在。
信誉是什么?我在《信任论》中说:“声誉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机构的浓缩的历史……过去是确定的,将来是未知的,‘现在’靠着与‘过去’的联手,超越未来的不确定性在心理上造成的疑惑。”品德的定义可以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判断一个人的品德的路径应该大体接近。品德不是身高、体重、力量这样的静态的、确定的性质,需要从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轨迹中判定和确认。所以说它和信誉相似,只是品德是对个人言,信誉则兼及个人与组织。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生活在重复博弈的小群体中,所谓熟悉就是了解一个人的过去,他的过去构成了他的“信誉”。当交换的圈子扩大,走到匿名的世界中,你不了解他们的过去,怎么办?如张维迎所说:组织和制度的寿命比个人长久。你不了解不要紧,别人了解,一个组织的信誉就是众人对它的历史的记忆,接受它的信誉就是“从众”,跟随大家的判断。货币的信誉其实也不是政府带来的,而是它此前的稳定的历史。
张维迎认为:“从信任的对象上来讲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信任,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任;第二是对由个人组成的组织(如企业)的信任;第三是对政府的信任。”(导论,第11页)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框架,这一表述好像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觉得,政府同个人、组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并列在一起无助于分析。严格地说,或者狭义地说,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西方学者在讨论政府时多用legitimacy(合法性),不用trust(信任)。为什么他们单独选择了一个词语对待政府,而中国人通常用“信任”一词去表达对不同对象的态度。我认为,是中国人对政府的性质缺乏清醒的认识。但是学者应该有这种自觉,有意识地表达出这种区别性。选择政府与选择合作对象(个人或组织)是大不相同的事情。认真地说,政府不是你选择的。有时候,政府干脆就是暴力革命的产物,有的人极其拥护,有的人只好被动地接受。即使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所能考虑的也只是权力的“出身”。“出身”的合法性带有时代特征。在古代如果按照长子继承制,国王是从长子继承到王位就是合法。在现代西方,如果是按照选举程序产生的,就有合法性。二者都不取决于你个人同不同意,在民主制度中当选的总统可能是你看上的,也可能是你看不上的,但是你必须接受大家的选择。而用于一个人同其他人或组织之关系的trust(信任),则取决于你自己的判断。尼古拉斯·卢曼说:信任是简化机制,不信任具有同样的功能;当你不信任一个人时,你可以离他而去,即所谓“疑人不用”。但你不信任一个政府,你能摆脱它吗?政府是你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的东西,而与“信任”相关的是你可以选择的东西。政府的举措同社会信任有程度不同的关联。政府可以破坏社会信任。当它“拨乱反正”的时候,似乎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和信任的发育。而在正常情况下,政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台。社会生活与信任自然地发育,与政府不再发生直接的关系。一句话,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但是研究信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每每要涉及政府行为。(www.xing528.com)
张维迎讲述了政府同社会信任的关联,他说:“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当然就不会讲信誉,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他的供给曲线生动地表述了他的思想:当一个社会完全没有管制时,欺诈流行,不讲信誉;随着政府的监管,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增加;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强度超过了某个点后,企业又开始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企业讲信誉的积极性越低。“最后到达一个死角,只有管制,没有信誉,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危险,也是我最担忧的问题。”(导论,第18—22页)这些我基本同意。
他认为政府不仅同社会信任有关联,政府本身也是信任的对象。可是对此没有作一点儿具体论述,导致意见不同的人没有办法进一步捕捉他的思想。
福山说中国是一个低度信任的国家。张维迎不同意,说:“他(指福山)引证了很多的研究结果,指出在美国、日本、德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远远高于华人社会,包括中国的香港、台湾,也高于意大利和法国”“从历史上看,不能说中国社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中国人是不讲信用的人。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今天的中国社会确实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但我们绝不能因为自己吃错了药就怀疑祖宗的基因有问题。”他还论证到:中国面积大、人口多、历史悠久,如果没有信任,能成吗?皇帝将权力委托给外人,中国最早有纸币,也都说明了中国古代信任度很高(导论,第4—9页)。
我觉得,张维迎对福山的理解似乎不够准确。福山对中国现代社会的研究不是“包括中国的香港、台湾”,而是没有涉及中国内地。他选取的案例干脆就是港台地区。他认为中国内地因政治制度的巨大变更,其文化传统上典型意义不如港台地区。他认为港台地区的经济增长只是靠着企业数量的增长,不是像美国、日本那样靠着企业规模的增长。他认为经济繁荣离不开大企业。为什么中国发展不起来大企业呢?因为走不出家族制,信不过外姓人,不能将专家管理制度化。所以第一代繁荣的企业,到第二三代就衰落了。美国、日本的企业即使是家族创立的,在第二代大多都交出了管理权,只作股东,管理上完成了制度化。如果要反驳福山,首先要谈的是,港台地区有没有福山所说的问题。如果没有,就直接驳倒了福山。如果有这些问题,还要话分两头。其一,港台的社会“吃错药”了没有?如是,吃了什么药?其二,如果有这些问题,即企业家族制制约了企业发展,且没有在这半个世纪吃错什么药,就必须正视和解答这是不是中国文化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没有发言权。我只是希望福山的挑战者对准目标。
张维迎接下来的回答似乎是有针对性的,即中国古代社会是高信任度的社会,其实还是不够针对。福山认为,社会信任产生于社会中间组织,低信任度的国家历史上大多经历了强大的政治集权,集权之下的民间组织濒于灭绝。而历史上的封建国家要好得多,王权之下还有贵族。西方还有教会,中世纪晚期的西方城市中发展起行会。他们共同构成了王权与基层之间的中间层。我觉得,其实福山重点的判断不是古代世界中封建制与集权制(顺便和读者说一句,中国古代自秦至清是皇权制,认为它是封建制是中国人现代历史观中的最大误区),哪一个社会信任度更高。他应该清楚,这种比较超出他的知识结构。他所要做的其实是,比较这两种制度向现代的转型中,哪一种更容易造就出更高的社会信任度?他认定是封建制。福山的逻辑是干净利索的。要挑战,这里是关键。
我是一个文化保守主义者。我在1988年就写了“反传统之反省”。我同意中国疆土广大、人口众多、历史悠久而不瓦解,里面有需要揭示和解释的重要因素。我讨论过方块字和科举制。张维迎也为此找到了一个理由:连坐制度。我觉得方块字和信任没有关系,连坐制同信任也没有关系。科举制同信任有关系,甚至是制度信任中最古老、最伟大的形式。不能说它就一定有高度信任在其中发挥作用,要具体说到信任在哪里。皇帝将权力交给外人(官僚),是因为他们比亲属更可信,但是同封建制相比毕竟是收权而不是放权。并且即使说皇帝同官僚的关系是信任,也是一种特异的信任。要用它证明社会的信任度,不是易事。纸币和票号应该是较高信任度的更好证据,但是尚须深入下去,弄个究竟。
顺便说及,去年福山来京,与中国学者召开了一个大型座谈会。多位学者在向福山提出问题前坦言:没有读过他的作品。我真替他们汗颜:没有读过人家的书,还好意思当众提出问题。中国学术界的浮躁与堕落可见一斑。
张维迎举重若轻地讨论了法律,显示了他的理论素养。我从中受益匪浅,但在一个小观点上有些不同意见。张维迎说:“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当事前的效率与事后的效率发生冲突时,事后标准应该服从事前标准。……设想A杀害了B,我们应该如何处治A呢?从事后的角度讲,给定B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让A以命抵命是没有效率的,为什么要死两个人呢?比如说,最优的办法可能是送A去种棉花。……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由于处罚对杀人犯没有足够的威慑,会诱使更多的人事前选择杀人,从而死的就不只是两个人,而是成千上万的无辜者。‘杀人偿命’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它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这一说法似乎与他前面说的避免恶性报复相冲突。当然,作者可以解释:他不轻视“事后”,但“事后”是第二位的。我觉得,“善后”工作,是法律的一项绝非次要的任务。它以权威的处罚取代私人复仇,从而抑制事件的恶果蔓延,否则社会生活是难以在平和中继续的。张维迎所说的“从事后看,死两个人效率低”,显然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但是当杀人发生后,群体就分裂为利益对峙的两方,如果利益一致可以一同追求效率,连新疆也不需要去。如果利益不同一方遭遇不公平待遇,当然首先要恢复公正。公平与效率其实也是合一的。不公平能有效率吗?与效率对立的是平等,不是公平,而平等与公平是截然不同的,有时甚至截然对立。并且社会成员常常是利益不同的,声称大家利益一致往往是强势群体的意识形态。
我是个自行车族成员。但是我在看待“无过失责任”方面和张维迎向有很多共识。可是我觉得张维迎对公正的理解似乎存在问题。我在我的另一篇文章“撞了白撞与路权对等”(载于《判解研究》2004年第5辑)中说:“张维迎只从‘效率’的视角反对‘无过失责任’,否认从‘公平’的视角去看待这一问题(参见其《信息、信任与法律》,第77—81页)。其实‘公平’的原则同样不支持‘无过失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否定了在一项法律纠纷中富人可以凌驾于穷人之上,也否定了穷人可以凌驾于富人之上。这里的‘公平’根本同社会地位无关。一个行人突然闯入快车道造成伤亡,要一个毫无责任的司机赔偿上万元,遭受的质疑不是别的,恰恰是‘这公平吗’?为什么火车撞了人不负责任?完全是一个法规的建立和被彻底接受了的问题。不公正的问题在交通道路上极为严重,但是主要不是存在于‘过失责任’的法律条款中,而是在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的路权之中。”为什么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的?难道效率常常是以不公平为前提的吗?这些是张维迎需要做出解释的。
“善后”与“激励事前”很难说孰重孰轻。从发生学上来说,法律很可能是在“善后工作”中不断完善的。而“后”与“前”并不总是分裂的,是互为因果的,甚至是合一的。“杀人偿命”其实就是历史的遗产,它被继承下来,说明我们仍然处在“善后”的阴影下,说明情感即“心理状态”,有时重于理性计算,在社会生活中前者是轻视不得的。遗憾的是,经济学家常常轻视前者。但是另一方面,我仍然觉得张维迎对“事前激励”的强调的确拥有相当的解释力。我在探讨“人格信任”时曾说,人格信任就是根据一个人的过去推断他的现在和未来,严格地说,这样推论是不合逻辑的,只是因为这是唯一的参照,才成了信任的根据。但是这种“不合逻辑”用“事前激励”的理论来解释就符合逻辑了——人们既然不太合逻辑地从我的过去推断我的现在,那么为了我的将来的利益我必须做好现在的事情。于是控制系统完成了。总之,我认为“事前激励”的理论是有意义的,但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是互动和辩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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