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性是证据法的基本概念,也是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因此,诉讼异议中有许多是针对证据相关性的。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402条之规定:“相关证据,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相关证据一般具有可采性,不相关的证据不可采。相关性的检验标准是,“如果一个理性人知道了已提出的证据,他是否能够相信要素性事实的真实性在可能性上存在差别”。[37]实践中,辩护律师一旦对人证发问,检察官以“无相关性为由”提出异议,法官不待律师发问完毕就急不可耐地打断其发言,严重侵害了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权。有时从单个提问孤立地去看,也许相关性并不显著,但是若干个问题联系在一起,就具有相关性。基于相关性问题的特点,作为司法官应尽量保持“克制”,学会耐心倾听,让律师将所有问题提完,以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权。对此,“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在法官作出裁决前,还应注意倾听律师的解释和说明。比较法上,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当一方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性异议),被异议方有权进行补证(offer of proof),由此控辩双方可就异议事项展开及时有效又无碍效率的争辩,我国刑事审判可有条件地借鉴这一设置来保障异议裁断过程中的控辩平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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