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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异议裁断和处置机制的完善进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关于异议裁断和处置的机制相对不完备,不仅未明确裁判的主体是审判长还是合议庭,而且异议处置方式、救济机制亦相对不明确、制度设置相对不合理。这就产生了审判长与合议庭在裁断异议事项上的权限分工问题。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倾向于由合议庭行使。我国“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明确提出律师不服驳回异议决定的,可以当庭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能再行争辩。

我国异议裁断和处置机制的完善进展

我国关于异议裁断和处置的机制相对不完备,不仅未明确裁判的主体是审判长还是合议庭,而且异议处置方式、救济机制亦相对不明确、制度设置相对不合理。完善我国的异议裁断和处置机制应当从裁判主体、时机、方式和救济等方面进行。

(1)裁判主体。虽然域外都是由职业法官裁断,但是既有对审判长的异议也有对法院的异议。在庭审期日,合议庭即代表法院。这就产生了审判长与合议庭在裁断异议事项上的权限分工问题。依笔者之见,我国并无必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严格区分审判长与合议庭的职权。根据异议的复杂疑难程度,既可以由审判长独立行使也可由合议庭集体行使。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倾向于由合议庭行使。[31]笔者认为,在裁判主体问题上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应当保持适度的弹性,由法庭根据异议判定的难易程度自由裁量由审判长行使还是由合议庭行使。但无论何种情形,均应当由审判长宣布并处置。既可以彰显法庭对此问题的重视,也可以体现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尊重。

(2)异议裁断的时机。虽然美国法官没有义务对异议声明立即处置,但是《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之三规定:“法院对异议声明,应当不迟延地作出裁定。”上述“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律师“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没有“不迟延”或者“立即”作出决定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法庭还是应该立即作出决定。一是立即裁决的要求,可以及时化解程序争议,避免程序的紊乱;二是及时对异议进行回应,可以增强控辩双方的被尊重感,有助于激发其声明异议的积极性;三是如果法官不及时作出裁决,控辩双方可能会反复提出同一异议,影响庭审效率,特别是不利于“审辩冲突”问题的解决,律师可能会反复纠缠该问题。(www.xing528.com)

(3)异议裁决的方式。从域外经验来看,对异议进行裁决首先要作出“支持”或者“驳回”的明确表示,然后进行相应的处分。例如,《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之六规定:“法院认为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作出与该声明相应的命令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被声明异议的行为的裁定。”法院认为,以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而提出的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作出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裁定。在美国的庭审过程中,当异议涉及的是证据调查方式的争议时,法官在作出支持或驳回异议声明的判定后,控辩双方通常会迅速、自觉地调整证据调查方式,因而无须法官明确作出指示,但在控辩双方不自觉调整发问方式时,法官则需要作出相应的指示。除了对控辩双方的指示外,法官还可对陪审团、证人和书记官进行指示。例如,指示陪审团在评议时不应考虑该证言。当控辩双方向证人提出了一个不当问题时,法官指示该证人不要回答这一问题。对书记官的指示,通常是指示书记官对审判记录进行一定的增删。然而,反观我国的刑事法庭,审判长对裁断异议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应,经常以“请公诉人(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进行提醒,而极少有作出明确判定的情形。只有在作出支持还是驳回的判定后,才有可能进行相应的处分。例如,对控辩一方发问方式不当,经对方异议后法庭予以支持的,应当制止证人就该问题的回答,同时要求询问方改变原来的发问方式。遗憾的是,我国的刑事庭审中既少见判定,更难见相应的处分措施。另外,在裁决方式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法官的裁决如何作出?从比较法的研究上看,法官在作出判断前通常都会听取双方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当一方提出异议及其理由时,被异议方有反驳、解释、说明等回应性权利,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补正”权利。这就保证了法官裁断的“兼听则明”。

(4)对不服裁断的救济。域外对不服异议裁决都设置了救济程序,但是这种程序性救济都是附随于实体判决,对实体判决不服一并上诉以获得上级审法院的救济,没有针对异议裁决独立的即时上诉救济。在美国历史上,曾经要求律师通过对审判方的程序性裁判提出明确的“复议”(exception)来进行救济,这一要求现在已被废除。这主要是基于庭审的效率考虑的。如果允许提出“复议”,庭审必然会被中断,集中持续审理原则将无法贯彻。我国“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明确提出律师不服驳回异议决定的,可以当庭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能再行争辩。这一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到庭审效率的要求。因此,应当改变这种救济方式。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待本案实体判决后若控辩双方对异议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方式,在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中载明不服异议裁判的理由,通过二审法院的审查获得救济。为此,需要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作出解释。[32]将法官作出的异议裁决纳入该项,从而获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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