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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诱导性询问的禁止,不符合基本规则,需解决异议制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询问方式的规定中一概禁止“诱导性”询问,这一做法不符合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从域外立法和实践方面来看,对于诱导性询问,并非一概禁止。我国刑事法庭上异议方在提出时不简单说明理由,相对方不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说明,裁判方“含糊其辞”不做出明确的判定,均说明诉讼各方对异议制度运用的“底气不足”。因此,异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解决诉讼各方“能力不足”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诱导性询问的禁止,不符合基本规则,需解决异议制度

我国的证据规则,除了近年来为防范冤假错案而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完善外,没有传闻证据规则,而且没有品格证据规则,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意见证据规则”也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询问方式的规定中一概禁止“诱导性”询问,这一做法不符合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从域外立法和实践方面来看,对于诱导性询问,并非一概禁止。诱导询问在反询问中不被限制,即便是在主询问中仍允许有一定的诱导性问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诱导询问:一是涉及证人的身份、经历、朋友关系等准备性询问事项;二是没有争议的事项;三是有必要唤起证人回忆的事项;四是证人对主询问者表示敌意或者反感的(敌意证人);五是证人回避作证的;六是证言前后矛盾的。[12]在美国,大多数证据的实体法都涉及可采性问题,对异议作出裁定的理由绝大部分都包含在证据规则之中。[13]一方面,我国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缺失、简约;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缺乏基本的学习和训练,作为高度技术化的异议制度并不能顺利进入寻常的刑事法庭,似乎不难理解。即便勉强推进,也会因诉讼各方的“陌生感”而“变形走样”。我国刑事法庭上异议方在提出时不简单说明理由,相对方不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说明,裁判方“含糊其辞”不做出明确的判定,均说明诉讼各方对异议制度运用的“底气不足”。当然,对诉讼异议“当机立断”的要求与法官耐心倾听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矛盾,法官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群体加强学习,尤其是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学习。只有学懂弄通相关规则,才能心中有“底气”,裁断才可能明确而及时。作为异议方乃至诉讼相对方和旁听群众都希望法官的异议裁决做到“快速不迟疑”“准确无失误”“妥当能接受”“果断命续行”的程度。这对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异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解决诉讼各方“能力不足”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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