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档案馆、企业、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湖南、广东、江苏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有关部门、档案馆、档案服务企业等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对档案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中央国家机关指导本系统档案业务工作,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二是强调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按照规定移交的档案,除接收移交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三是明确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四是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二、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三是明确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二是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三是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四是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二是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三是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www.xing528.com)
七、有的代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建议增加军队档案工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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