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并要求新时期档案工作要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2015年7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3次提到档案,强调“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发展档案事业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对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问题,要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二是实践中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首先,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巨大,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以及机构变动时档案如何处置。再次,长期以来档案开放鉴定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档案开放进程,档案“为民服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2015年11月,国家档案局向国务院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门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有关部门协调会,并由国家档案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草案》已于2019年10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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