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詹案庭审中的诉讼异议情况,笔者除在现场观摩庭审外,为便于研究还在闭庭后观看了庭审录像。据庭审录像资料显示:控辩双方共提出了40次诉讼异议。
(1)关于诉讼异议的类型。在40次诉讼异议中,有35次是控辩双方对诉讼对方对人证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有2次是对其他证据的调查方式不当,有1次是对证据提出与否的异议,有2次认为审判方处置不当而提出异议。
(2)关于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次数。据统计在整个庭审期间,控方提出诉讼异议次数为25次,辩方为15次。虽然控方提出的数量占据优势,但是辩方诉讼异议的质量相对较高。
(3)关于提出诉讼异议的理由。经庭审录像显示的“詹某某、刘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中的40次诉讼异议,全部指向证据调查方式的合法性、妥当性问题。具体可划分为三类:其一,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有27次,其中涉及诱导性发问11次、重复性发问9次、威胁性发问2次、无相关性4次、违反意见证据规则1次等。其二,被异议方不当展开证据调查、滥用证据调查程序有10次。如在发问时展示新证据,或者在发问时对证人证言进行推测性评价或曲意归纳。其三,审判长、公诉人不当干预异议方的证据调查活动有3次。例如审判方不当限制辩护方发问,公诉人介入辩方证人对辩护方提问的回答。(www.xing528.com)
(4)从异议的对象来看,公诉人的25次诉讼异议均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而辩护律师的15次诉讼异议,其中2次是对审判长提出,其余13次是向公诉人提出。
(5)关于被异议方对异议的回应。公诉人对13次来自辩护方的异议,就其中7次作出了回应,回应比率约53.8%;针对25次来自控方的异议,辩护方就其中22次作出了回应,回应比率高达88%;针对2次来自辩护方的异议,审判长均有一定的回应。通过詹案庭审,我们发现高质量的回应会对异议裁断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辩护方通过22次回应,使得审判方对其中11次异议的处置最终有利于辩方。换言之,辩护方的回应使得控方异议的实质成功率只有56%。从回应的具体情况来看,辩方回应普遍比较积极主动,且逻辑清晰、理据比较充分。相比之下,控方的7次回应均显得比较被动,而且与辩方回应相比内容简单、表述不规范。结果,控方的7次回应均未能使审判方的异议裁断有利于己方。换言之,辩护方指向控方的异议全部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6)关于诉讼异议的裁判和处置。据统计,审判长对其中36次诉讼异议未予判定,对其余4次则既未判定也未处分,审判方在面对来自控辩双方的异议时,虽然作出了一定处置,但却很少展开明确判定,“含糊其辞”是其处理异议的惯常方式。同时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方在面对诉讼异议进行裁断时侧重于处置、化解争议,而相对不重视对支持或驳回异议的明确判定、表态。审判长36次处置证据异议,除有1次是为应对辩护方对审判方干预证据调查活动的异议而决定休庭外,均是采取口头发布诉讼指令的方式予以处置,而在多数情况下表述笼统。从处置效果来看,该案中控方比较尊重审判长的口头指令,但辩方在面临审判长不利于辩护的指令时则有较强的对抗性,甚至为促使审判长重新处置而不惜与其发生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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