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异议,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对“objection”的定义,是指“一种针对已经或即将发生于法庭之上的事项,为寻求法官即刻裁断,而提出的正式反对意见”。[1]日本学者认为:“异议制度是用以担保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特别是用以担保证据能力及严格遵守证据调查的程序,及时矫正程序上的瑕疵,促进程序公正进行,而为诉讼关系人的权利所设置的制度。”[2]诉讼异议制度,就是控辩双方对诉讼对方的举证和其他诉讼行为,以及法院对证据调查、程序展开的裁决提出异议,并由法院予以处置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化解“审辩冲突”,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开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积极推进,该项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必然会使人证出庭作证的比例大幅上升,庭审中控辩对抗加剧,这会具体体现在双方提出诉讼异议问题上。但是,诉讼异议又是一项高度技术化的工作,控辩审三方一开始可能都不太适应。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既是对控辩审三方的挑战,也是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考验。(www.xing528.com)
诉讼异议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三项规程”中均有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依据异议提出的时间不同,区分为庭前异议和庭审异议;依据异议对象的不同,区分为程序异议和证据异议。《日本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异议的规定,就采用了此种模式进行区分。根据异议应答主体的不同,又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控辩双方相互之间提出异议;二是控辩双方向法官提出异议;三是控辩双方既向对方也向法官提出异议。诉讼异议主要发生在法庭场域内,庭审异议系诉讼异议的重心。在过去的法官职权主义或者超职权主义下,庭审中几乎不存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异议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并未引起理论和实务人员的重视。但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随着法官中立地位的确立、控辩平衡原则的落实,控辩双方提出诉讼异议将会成为一种常态,该问题自然成了学界关注的一项新课题。[3]它事关庭审实质化改革能否深入发展,关涉检察官、律师、法官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本章中,笔者拟对诉讼异议的提起、应答和判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同时也能为当下正在进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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