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法证据调查的当庭裁判规则-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成果

非法证据调查的当庭裁判规则-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7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对于非法证据调查当庭裁判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非法证据调查后法庭当庭作出裁判结果,有利于后续质证、辩论环节的顺利开展,能够保障据以定罪的证据都已具备证据资格。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方式理论上可被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非法证据调查的当庭裁判规则-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成果

《2017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对于非法证据调查当庭裁判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上述规定存在三个问题需要重点分析:

(1)当庭裁判应当是原则性要求。在规定当中采用的是“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均一律当庭作出。笔者认为,当庭作出非法证据排除裁判是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对公诉人提供的指控证据进行质证,然后才是控辩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而非法证据调查是对证据资格进行调查,只有证据具备证据资格了才能正式进入质证、辩论环节。非法证据调查后法庭当庭作出裁判结果,有利于后续质证、辩论环节的顺利开展,能够保障据以定罪的证据都已具备证据资格。

(2)当庭裁判作出的方式。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方式理论上可被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但笔者认为,非法证据调查结果宜采用口头裁判的方式作出,理由如下:一是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法律依据,比如判决书、裁定书,而判决书和裁定书这两类法律文书并不适用于单独作出非法证据调查结果。二是法庭系当庭审查后作出结果,客观上缺乏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文书,采用口头的方式反而能够即时告知控辩双方结果,推进庭审高效开展。(www.xing528.com)

(3)在法庭作出排除证据决定前有关证据如何处理。根据《2017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的规定,在法庭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这条规定属于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确保可能被排除的证据在确认其证据资格之前不会因为被宣读、质证而实质地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这凸显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保障。然而,笔者认为,仅仅是不得宣读、质证是不够的。因为在我国案卷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庭审开始前法官实际上已经查阅了案件的所有卷宗,当然包括可能会被排除的证据。那么即便是不宣读、质证,法官实质上也已经接触到了所有证据,可能已经产生了内心影响。因此,为了更进一步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良好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加大力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提倡法官在开庭前不再事先阅卷,而是真正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所有裁判都以庭审中调查的内容为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