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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非法证据调查的听审规则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将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公诉人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中的举证范围,并且限制书面说明材料的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材料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应主观判断其是否有联系,因为讯问录音录像等必然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联系。

研究: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非法证据调查的听审规则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将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公诉人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中的举证范围,并且限制书面说明材料的使用。建议将《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31条第1款、《排非规程》第20条第1款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1款均修改为:“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入所体检的伤情录像和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不得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2)为了保障辩方的有效质证,应在现有的阅卷权规定中增加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所涉证据材料的阅卷权。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增加第2款:“辩护律师有权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之前,就公诉人拟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并有权向被告人核实上述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材料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应主观判断其是否有联系,因为讯问录音录像等必然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联系。并且,该处仅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调取,但未规定调取后辩护人有权进行查阅、复制。建议将《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22条和《排非规程》第21条第2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调取。辩护人有权对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复制。”并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增加上述规定。(www.xing528.com)

(4)根据上文的详细分析,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的身份应是证人,其出庭的任务应是作证而非出庭说明情况。建议将《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27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6条第1款修改为:“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6条第2款,《排非规程》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3款、第23条第2款所有涉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均应改为出庭作证。

(5)建议对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证时接受发问的主体予以统一,并且在发问过程中允许适当的辩论。建议将《排非规程》第19条第(三)项修改为:“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经法庭允许,发问过程中发问人可与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展开辩论。”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6条第2款修改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经法庭允许,发问过程中发问人可与出庭的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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