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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延期审理与调查核实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中,共有三处涉及延期审理,即法庭庭外调查核实、申请补充侦查或有关人员出庭和在庭后作出排除决定。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应当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因此,法庭更有必要在庭审中告知双方调查核实的情况,再次听取双方的意见。

刑事庭审延期审理与调查核实的研究结果

在《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中,共有三处涉及延期审理(包括休庭),即法庭庭外调查核实、申请补充侦查或有关人员出庭和在庭后作出排除决定。鉴于本章系讨论非法证据调查的听审规则,此处先行讨论庭外调查核实和申请补充侦查或有关人员出庭的延期审理情形,关于作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延期审理问题留待后文另行分析。

1.关于庭外调查核实问题

《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8条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排非规程》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其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上述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丰富:

(1)法院对证据存有疑问的地方主要限定于证据来源和内容。比如,公诉人提供了一份体检登记表,法庭对这份体检登记表的来源或者是体检内容存在疑问,那么可以告知公诉人就体检表上的内容进行说明。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关注证据来源和内容,避免法庭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核实证据来源和内容时,举证方无法准确地作出回应,待到庭外调查核实将会影响庭审流程的进行。

(2)法院对证据存在疑问时有了前置的解决措施,即法院可以告知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补充证据、作出说明。这里就存在两个操作层面的问题:一是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是否应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而期限又应当是多少?二是控辩双方作出说明是否应当当庭作出,如果是庭外作出是否同样应受到期限限制。笔者认为,从庭审效率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补充证据当然应该受到期限的限制,不过,具体期限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对于作出说明,控辩双方对于自己提供的证据有义务在庭前了解清楚,如果有需要作出说明最好是当庭能够作出,不必为此而影响庭审的顺利开展。(www.xing528.com)

(3)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应当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虽然只是看似简单的“记录在案”,但这一程序性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程序规范日趋细致、日渐完善。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院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是否还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1条之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法院所有被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都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只是一种例外情形,对于个别法官无法在法庭上调查核实需要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但最终所有证据,包括调查核实的情况都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根据上述规定,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并不必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因此,法庭更有必要在庭审中告知双方调查核实的情况,再次听取双方的意见。

2.关于申请补充侦查

《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9条规定:“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排非规程》对补充侦查的条件进行了丰富,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但法庭不再是一律“应当”同意,而是改为了“可以”同意。笔者认为,法庭对于公诉人提出的延期审理建议进行审查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公诉人应当在庭审前完成证据收集工作,一般来说不应当出现“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或者公诉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除非被告人当庭提出新的情况,公诉人需要就新证据予以回应。二是公诉人每进行一次补充侦查,对于羁押中的被告人来说都是更长一段时间的煎熬,被告人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接受公平、高效的审判,不能因为公诉人的举证不力而一再拖延庭审的开展。因此,对于公诉人不存在特殊情况的延期审理建议,法庭宜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且,法庭对于公诉人的补充侦查时间、次数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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