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现代意义的历史文化保护从20世纪初已经开始。经过100多年理论与技术积累,世界各国在历史文化遗产遗迹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首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机构出现,并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宪章和公约,有力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这些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通过宪章、公约、宣言、决议等国际协议来推动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如《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华盛顿宪章》等。其中,一些国际组织还制定了为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指导的相关文件,比如《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994年)、《木结构古建筑保护准则》(1999年)、《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等。
其次,欧美国家开展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较早,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完善,立法保护效果显著。法国是一个有着丰富城市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的国家,其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迹遗产较早,相关法律制度十分细致、完善。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此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以加强对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的保护。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62年颁布的保护历史街区(地段)的《马尔罗法》(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2],这个法律明确了历史文化以及遗产保护既要保护历史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的原貌,又要坚持城市更新,第一次把城市发展和遗产保护联系起来。英国也较早通过立法加强对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于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67年,英国颁布的《城市文明法》[3]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为保护区,使历史建筑保护区的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深化。1906年制定的《古物法》成为美国开始通过立法保护历史文化以及遗产的开端,其中1966年制定的《国家历史保护法案》建立了被称为“美国历史保护体系的基石”的历史性场所国家登录制度,并通过“第106条款审议”确定了政府在历史保护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提出了建立“历史保护基金”等要求[4],使历史保护运动在美国得以全面展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www.xing528.com)
最后,亚洲国家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丰富,保护措施各有特色。日本对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较早,各类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的保护走在了亚洲国家的前面。其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897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护法》(1929年)、《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等一大批保护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的法律。其中《文化财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了传统建筑、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还包括了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等。[5]印度于1996年成立了“国家文化基金会”,鼓励公众通过该基金会向特定或普通遗产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6]并充分利用“国际遗产日”“博物馆日”“世界遗产周”,大力宣传和弘扬传统文化。此外,亚洲其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都根据各自国家实际与特色,设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了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成绩有目共睹。同时,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柬埔寨等国还积极加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寻求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的国际帮助和合作,极大地提高了自身历史文化遗迹遗产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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