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比较法上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具体形式的示意证据,可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照片(Photos/Photographs)
在示意证据语境下,照片作为图像证言,原则上凡是能够展示原证据信息或者案件场景的照片都可以使用。对于描述案件原始情况的照片,主要审查其真实性。例如,判断该照片是否扭曲对象;是否拍摄于合适的视角;是否增强了口头证言;是否提供了口头证言难以表达的细节信息。[67]对这类照片的审查要求不像审查物证、书证原件照片那样严格,在对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使是某些改变视觉效果的照片也可以使用[68],但是它可能会因为在展示过程中临时发现的偏见而被随时限制继续使用。[69]又由于示意证据不是形成于案发过程中,即使拍摄时的光线等条件发生了改变,也不会导致其当然无效,只需要目击当时环境的人员出庭作证,解释说明照片与现场的真实关系。[70]对于重建场景的照片,这类照片为生动说明案件中的场景和行为而拍摄,其不是直接对证据的拍照固定,所以如果有证言证实照片是相关的并且重建是准确的,法官便可以采信。[71]有的时候,只有当某些犯罪现场中的物体的存在状态或者摆放位置十分重要时,法庭才会以此目的允许对重建后的犯罪现场进行照相,而且只有当照片中人或物品的位置没有争议时,该照片才会被采纳。如果重建的照片只是重复了证人证言所涉及的事实,该照片一般不会再被采纳,它可能会不当强调一方证人的证言,误导法官将一方重建的结果作为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72]除此之外,一些令人恐惧、过分裸露或者隐私的照片也应禁止使用。
2.视频(Videos/Moving Pictures/Films)
视频的可采性要求与照片相似。这里并非是说所有的视频都属于示意证据,在我国,如果视频记录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其将被归为“视听资料”。真正作为示意证据的视频,其内容仅仅是对其他言词证据的解说。此时,提交视频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明基于他自己的观察,该视频能够公正且准确地反映证言内容。[73]因此,一个视频作为示意证据出示的前提是有证人能够证明该视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要求视频是完整的、未经编辑的;二是可以允许有一定的编辑,但要求编辑者能够出庭证明被编辑视频的准确性和客观性。[74]最后,审查视频示意证据时,要避免被《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干扰。该条规定:“为证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像内容,应当提供其原件”,所谓的“原件”并非作为示意证据的视频原件,而是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像的原件。另外,作为示意证据的视频并非是用以“证明”书写品等的内容,而是用于“展示”书写品等的内容,或者说视频不会影响书写品等内容的真实性。
3.图示(Charts/Drawings/Diagrams)(www.xing528.com)
图示是指手工绘制的,用于描述某些场景、物品的示意图、绘画、地图或者表格等材料。例如,在一起违反禁酒法案的指控中,控方使用一幅示意图生动地显示了被告人密谋取回威士忌酒的路线和方式。[75]法官通过看图示要比听陈述更能掌握案件信息,手工绘制的图示不必完全精确,但也不能太不精确。[76]鉴于出自举证方自制的示意图容易产生误导,法官应当审慎地审查其准确性和客观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确实像”它所要展示的对象。[77]如果图示是根据相关证言绘制的,该证言应是原始证言,而且证人能够准确地描述其所要描述的对象。[78]如果图示是一幅地图,它可以不是官方版本。[79]如果图示描述的是一个确定的区域或者事物,则必须审查制作人是否熟悉该区域或者事物及其熟悉程度。[80]事实上,图示不可能具有与照片一样的直观性,法官对图示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它是否有助于理解在案证据,或者是否有助于举证方厘清陈述内容。
4.模型(Models/Samples)
模型是近年常见的一种示意证据,既可以是展示在案实物证据的模型,也可以是展示现场环境、人体结构等的模型。模型相比于照片、视频、图示而言,可以更加立体地向法官展示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亲自接触模型来感知案件情况。对于模型的审查判断,需要注意:①使用模型是否必要;②模型是否按照恰当比例制作;③模型是否是能够说明相关问题的样品[81];④由专家提供的,用于解释或者说明专业问题的模型,仅限于对专家口头意见(非书面鉴定意见)的说明,专家不得提出超出专家意见范围的其他模型,而且要求专家出庭说明模型的技术标准、模型的准确性以及当庭展示模型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⑤模型应当构建于原始的一手证据,对模型的说明应当易于理解[82],不可因模型的提出而使得原证据更难懂。
5.计算机模拟品(Computer animated reconstructions)
这是一种通过计算机建模的方式生成的示意证据,即“利用计算机将信息制作成可视化版本”[83],比如场景模拟品。但不是所谓的“电脑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电脑证据指“基于数字电子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84],强调证据的产生方式,而作为示意证据的计算机模拟品,强调证据的展示方式。对此,应由证人提供可信性基础,证明计算机模拟的场景能够准确反映其所看到的东西。[85]一般而言,重点审查:①用于计算机模拟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②输入计算机的数据是否准确;③计算机使用的软件和硬件是否可靠;④在法庭上播放该计算机模拟品的方式是否科学;⑤最终向法庭展示的对象是否准确。[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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