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证据一般会遭遇证人没有作证的能力、证据是不可信的、缺少理由、证据缺乏证明价值、误导陪审团、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只是其他证据的累积、对陪审团没有帮助或者展示了一个错误的陈述等方面的质疑。[58]原则上,示意证据的可采性由法官自由裁量[59],但有三个因素会对法官判断造成根本影响,构成审查示意证据的共性要求。
(1)示意证据与待证事实应是相关的。如麦考密克指出,不是所有的物证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而被提出,或因同样的理论被采纳。一件物品可能是在交易中起了作用,因此裁判者可以从中认定一个相关的事实。相反,一件物品也可能仅仅因为“解释了”证人证言所表明的事实而被提出。[60]在审查判断上,示意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是相关的,只是对示意证据相关性的要求不那么严格。一是逻辑相关性,指示意证据的提出有助于说明原证据在逻辑上具有证明某个待证事实的趋势,“有助于陪审团对相关问题的理解”。[61]二是法律相关性,指如果一个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支持在考虑该证据时可能带来的迟延、耗费、损害或者混淆的正当性,便有法律相关性,这也是决定示意证据可采性的重要技术标准。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如果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为以下一个或者多个危险所严重超过,则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不公平损害、混淆整点或者误导陪审团、不当拖延、浪费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出示重复证据。”[62]示意证据容易因为偏见而遭到质疑,如果法院认为该偏见产生的不利影响超过了示意证据的证明价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损耗,或者混淆、误导陪审团,则应将其排除。[63]简言之,示意证据相关性的审查重点有:示意证据的内容是否简洁、明了;是否有助于解说原证据表达不清的内容,使待证事实更加明确。
(2)示意证据对原证据而言应是相似的。示意证据的一项重要庭审功能就是“代替”原证据向法官展示原证据信息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还原案件的本来面貌。有时,在案件现场无法还原或者原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示意证据直接影响法官心证,如泛美航空“帕果·帕果空难”的庭审曾出现大量的机场和飞机着陆路径的模型,用以说明当时的地理环境和飞机行驶情况。[64]这些示意证据一经法庭出示即给法官留下了无法抹去的感官印象,所以有必要防止它们对法官进行误导,避免产生偏见。慎重起见,示意证据也应经过相应的鉴真过程。不过,与其他实物证据强调原始性的鉴真不同,由于示意证据并非产生于案件过程中,对其鉴真可不再强调证据保管过程,[65]转而关注客观性和同一性,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示意证据是否是根据原证据制作的?示意证据展示内容是否与原证据记载的信息一致?示意证据的制作是否带有制作人员的主观判断。
(3)示意证据对证明而言应是有益的。在必要性审查中,如果案件事实完全可以通过原证据来证明,即使某些事实最终无法证明,我们还可借助证明责任制度处理。换言之,不是一切证据都需要示意,举证方必须向法官说明为什么通过示意证据有助于理解原证据,法官也必须考虑为什么这种情况下示意证据是有价值的。(https://www.xing528.com)
原则上,法官可以根据“一目了然”原则进行经验判断。示意证据无论是针对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只要能使法官一眼看上去就能明白原证据所记载的信息,即为有益。根据原证据的类型,一些基本规则包括:
第一,原证据为实物证据的,如果原证据毁损或者返还被害人,却又需要该证据的某些特点印证其他在案证据,可以附条件地使用示意证据,比如能够证明原物确实存在过,且控辩双方对其证明价值没有异议,或者原物属于一般物而非特定物。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使用被害人家中的砍刀砍伤被害人,该砍刀被被告人销毁,检察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描述又在曾购买砍刀的商店购买相同的砍刀,在法庭出示以印证伤口形状。[66]如果原物不便或者不宜出示,比如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示意证据仅限于展示原物的外观形状、结构特点和使用方法等。对于内容复杂的书证文件,可以由法官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借助简化的图示、表格等加以理解。
第二,原证据为言词证据的,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等,可以根据陈述者能否清楚表达意思以及示意证据是否实际简化了陈述内容来判断其对证明活动是否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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