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在成都市法院系统的调研,目前视听电子类证据在刑事领域中运用较为广泛。
以成都市Q区人民法院2016年至2018年统计的317件案件为例,Q区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案件逐年上升,趋势明显。2016年至2018年分别为 60件、100件、157件,占样本案件总数比为 18.93%、31.55%、49.53%。从证据类型划分,317件样本案件中只涉及视听资料的有287件,占样本案件比例为90.54%,其中2016年为59件、2017年为93件、2018年为135件;只涉及电子数据的有26件,占样本案件比例为8.20%,其中2016年为1件、2017年为6件、2018年为19件;两种证据材料均涉及的案件为4件,占样本案件比例为1.26%,其中2016年为0件、2017年为1件、2018年为3件。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涉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等监控设备较为容易捕捉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且以危险驾驶罪增长最为明显。
表10-1 主要案由分布表 (单位:件)(www.xing528.com)
上述数据反映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危险驾驶罪中的视听资料证据的数量明显增加,主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增强,具体表现在执法中较为普遍地使用执法记录仪。其二,街头犯罪中的视听资料使用得越来越频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通过科技手段破获刑事案件的手段日益增强。个别案件中出现了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彰显了科技的作用。其三,新型犯罪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普遍。比如,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通常要使用信用卡并进行相关交易,不可避免地要留下电子数据的痕迹。随着社会日渐现代化,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中的比重将日渐增加。
通过对随机抽取的20件仅涉及视听资料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视听资料的常见证据形式情况如下:银行监控4件、天网监控6件、手机视频2件、执法记录仪2件、家庭监控2件、酒店监控2件、KTV监控2件。上述情况反映出,视听资料全部为视频资料,无音频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技侦证据可以在特殊刑事案件中使用,而技侦证据通常为音频资料,可见技侦证据在基层刑事案件的使用十分少见。同时也说明监控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非常重要。作为侦查机关,应充分重视监控对破获刑事案件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3件仅涉及电子数据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电子数据的常见证据形式情况如下:QQ聊天记录1件、手机上网记录1件、微信聊天记录8件、手机短信1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2件。这说明,QQ、微信、微博等各种社交软件、聊天工具在犯罪活动中较常被使用,尤其是微信的使用最为突出,在13件样本案件中占比接近80%,这一现象亦与现当代社会生活习惯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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