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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设置及对专家证人的安排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统的刑事审判法庭没有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设置专门的法庭席位,这确实给“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带来了一定障碍。第一种做法顾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时的席位安排,第二种做法更适用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

法庭席位设置及对专家证人的安排

我国传统的刑事审判法庭没有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设置专门的法庭席位,这确实给“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带来了一定障碍。目前,对于究竟如何设置其法庭席位,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做法,一些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安排在证人席上,而有的法院则设有专门的席位且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坐在一起,[40]还有个别地方被安排与辩护人坐在一起。[41]归结起来,现有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人对待,这种模式下法庭构造保持现状不变;另一种是安排专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席位,其与聘请一方并坐,能较好地解决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竞合的问题。

第一种做法顾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时的席位安排,第二种做法更适用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事实上,既然“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这样的二元身份,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固定不变的庭审席位了,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对待。例如,如果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让其与控辩一方并坐,也可以单设座席,列于其委托方一侧,以便体现对本方的协助。如果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同时出庭对质,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列于鉴定人一侧,显示对鉴定意见的解释说明和补强作用;而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列于鉴定人的对侧,以达到与鉴定人“面对面”质证的效果。如果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则可以直接将其列入证人席,方便其向法庭陈述专业意见以及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实际上,座牌的设置不必太过纠结,无论是专家辅助人还是专家证人,法庭均可以一律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术语作为其座牌身份的识别名称,笔者便是据此对四川省成都市某法院的庭审席位进行设置的。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庭审对解决涉案的专门问题有重要意义,但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模糊性,给理论与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扰。尽管学界之前对此展开了不少讨论,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不少研究者曾寄希望于在立法上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以彻底解决该问题。然而很遗憾,2018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关照此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基于审判实践,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的二元身份为视角,对相关重要且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探讨,结论总结如下:

(1)凡是能对涉案的专门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的人都具备刑事诉讼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资格。具体取决于意见的专业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而与学历、职称等无直接关联。学历、职称等属于专业资质问题,决定着法官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采信与否及其采信的程度。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摒除一个刻板印象,即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同于所谓的“专家”。

(2)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已经表现出二元主体的身份特征:兼具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的双重诉讼地位。“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涉及鉴定意见的,其为专家辅助人。不涉及鉴定意见而发表独立意见的,为专家证人。这是司法现实,我们应当承认。

(3)“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原则上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在具体运用上应有所区别。其一,不出庭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没有证据能力;其二,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的意见从属于委托一方;其三,不出庭的专家证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其四,专家证人的庭审意见具有优先效力。除此之外,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起到加强和解释说明的作用,其发表的意见不是质证意见;辩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虽然可以直接与鉴定人对质或者询问鉴定人,但最后的质证意见仍应由律师发表。

(4)由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双重身份,相应的庭审调查规则也应有所侧重。其一,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不必回避。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的,可以不必回避,但应签署《客观提供意见保证书》。其二,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控辩双方质证,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但原则上不接受询问,并且最终质证意见由检察官和被告方发表。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就专业问题接受交叉询问的,询问中可以不受禁止诱导性询问的限制。其三,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庭前已经提出专家意见书且经庭前会议展示的情况下,庭审中可以不再宣读专家意见书,径直发表意见。如果当庭专家意见与庭前书面专家意见不一致,原则上以庭审意见为准;如果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证据证明庭前意见更加科学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书面专家意见。如果一方同时聘有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根据专家的具体身份来具体对待。其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后,如果提出方能够说明专家继续留在庭上协助质证的必要性,且经法官同意,专家可以暂不退庭。其五,“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庭座牌可以统一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果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与控辩一方并坐;也可以单设座席,列于其委托方一侧。如果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同时出庭,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列于鉴定人一侧,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则可列于鉴定人的对侧。如果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可以直接将其列入证人席,除意见证据规则外,应适用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1]在笔者的讨论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专指在审判阶段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对涉案专门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员。不过,在广义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四种“有专门知识的人”: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受侦查人员指派或者聘请而进行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受侦查人员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即“鉴定人”;三是《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以及《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受控辩双方聘请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四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对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受侦查人员指派或者聘请进行检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3]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

[4]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王戬:“‘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郭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杨涛:“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以‘念斌案’和‘复旦投毒案’为样本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5年10期;樊崇义、李思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宫雪:“新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5]芮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基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6]吴洪淇:“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变革与优化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

[7]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2期;陈心歌:“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实践功效、理论争鸣与立法完善展开”,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2期。

[8]汪建成:“司法鉴定模式与专家证人模式的融合——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朱华、王绩伟:“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独立诉讼地位”,载《检察日报》2013年1月16日。

[9]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307页。

[10]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

[11]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

[12]引自“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载http://news.ifeng.com/a/20190108/60229193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30日。

[13]引自“张扣扣申请做精神鉴定被法院驳回”,载http://news.sina.com.cn/s/2019-01-08/doc-ihqhqcis42047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30日。

[14]自然科学知识也不一定具有永恒的真理性,如爱因斯坦相对论推翻了人们曾以为真理的牛顿第二定律。科学理论只有在被不断地证伪中才能进步,是不断被证伪的知识。

[15][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16][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2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17]王跃:《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3~244页。

[18]《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第1款。(www.xing528.com)

[19]《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第1款。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1条。

[21]刘静坤:“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未决问题与建议”,载《证据科学》2018年第5期。

[22]参见[2017]川1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23]参见[2017]川1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24]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25][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4~725页。

[26][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27]参见[2016]浙03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书。

[28]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2期;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29]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吴洪淇:“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变革与优化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郭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

[30]陈邦达:“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兼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1]韩仁洁:“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完善设计”,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

[32]潘广俊、陈喆、胡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困境与改善建议——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分析,”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33]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34]参见[2018]晋01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35]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36]范思力:“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干问题研究——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37]可以参考《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第1、2款:“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法庭调查规程》第25条:“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38]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页。

[39]王跃:《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3页。

[40]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41]陈维娜:“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探析”,载《理论观察》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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