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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专家作证规则研究:关键环节与协助质证效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核心功能是就涉案专门问题向法庭作证,因此如何作证便成了程序设计的关键环节。理论上,“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一种人证的证据方法,应当庭以言词的形式向法庭称述意见。第三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同属专家辅助人,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功能在于协助质证,专家辅助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则不能起到协助质证的效果,反而会使庭审陷入专门性问题的泥沼。

刑事庭审专家作证规则研究:关键环节与协助质证效果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核心功能是就涉案专门问题向法庭作证,因此如何作证便成了程序设计的关键环节。主要有三个凸出问题有待解决:

(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需要首先宣读专家意见书?理论上,“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一种人证的证据方法,应当庭以言词的形式向法庭称述意见。但在现实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会在庭前形成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了详细的证明内容。按照我国的审判传统,“有专门知识的人”首先是向法庭陈述专家意见的内容,进而作证就演变成了专家到庭后向法庭宣读书面专家意见的过程。这既不利于法庭直接掌握专家意见的主要内容,又降低了庭审效率。所以,笔者建议: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庭前已经提出专家意见书且经庭前会议展示的情况下,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再宣读专家意见书,而直接发表意见。[37]

(2)“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庭上意见与书面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这在“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对此,原则上以庭审意见为准。如果其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庭前意见更加科学,可以采信其庭前书面专家意见。

(3)一方同时聘请的两名专家如何出庭?在此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第2款仅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首先,应当明确不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身份,是专家辅助人还是专家证人。其次,在身份同一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两人可以同时出庭,也可以分别出庭;在身份不同一的情况下,两人应当分别出庭,可以先由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之后专家证人出庭,对涉案专门问题发表意见。最后,关于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有矛盾的处理。有以下解决办法:第一种是,法官宣布休庭,告知控辩一方组织己方专家进行协商,统一意见后再复庭继续审理。第二种是,专家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则允许其发表各自意见,法庭分别记录,经综合考虑后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第三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同属专家辅助人,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功能在于协助质证,专家辅助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则不能起到协助质证的效果,反而会使庭审陷入专门性问题的泥沼。对此,法庭可以要求控辩一方组织己方专家统一意见,难以统一的,则宣布休庭并要求重新提出专家名单。

(4)控辩双方是否可以共同申请法庭通知同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的学理解释来看,这种情况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讼争专业问题和相关鉴定意见达成一致认识,[38]法庭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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