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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是否适用专家回避规则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有的观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应适用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控方专家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基于公权力的委托关系,专家辅助人应与检察官一样负有客观义务,适用回避制度。在身份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体现一种“证人优先”原则,无论是控方申请的还是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均不宜回避。

刑事庭审中是否适用专家回避规则的研究成果

针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有的观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应适用鉴定人回避的规定。[35]也有的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法庭的助手,也就不应与鉴定人一样而适用回避制度。[36]笔者认为,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兼具大陆法系之鉴定人、技术顾问和英美法系之专家证人的特征,回避的情形也应区别对待。

(1)控方专家辅助人与辩方专家辅助人在回避问题上应有所区别。控方专家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基于公权力的委托关系,专家辅助人应与检察官一样负有客观义务,适用回避制度。辩方专家与辩方之间则完全是私权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强调辩方专家的绝对中立性并不现实,可以不要求其回避。

(2)专家证人可以不必回避。专家证人没有像专家辅助人那样的“党派性”,也与鉴定人具有的公权属性不同,专家证人只是作为普通证人的例外,出庭问题应与证人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为保证专家意见的中立性,也应当要求专家签署《客观提供意见保证书》,以增强其内心自律。(www.xing528.com)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案件中,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可能发生身份竞合,即同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既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又对一般问题发表意见。例如,在单位实施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被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本单位的生产过程是否规范作证属于普通证人证言,而就本单位使用的添加剂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的证言又带有专家证言的色彩。对这类证人与待征对象有身份从属关系的案件,有必要确立“普通证人身份优先”的规则。

(3)在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发生竞合的情况下,不应回避。在身份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体现一种“证人优先”原则,无论是控方申请的还是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均不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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