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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的不同属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赞同“证据说”的基本观点,即“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原则上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操作上应有区分。相比之下,根据其诉讼地位和功能评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属性,更具现实性。但这样会与第197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发生矛盾。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的不同属性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具有什么样的应然属性?这一问题直接关乎其参与刑事庭审的实际效果,目前学界主要有“证据说”和“非证据说”两种观点。“证据说”主张确立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例如,可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将“专家意见”增设为新的法定证据,因为专家意见本身就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是一致的。再者,赋予专家意见以证据能力,更有利于发挥质证的实际效果。[28]相反,“非证据说”鉴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仅限于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认为该意见只能作为辅助证据,[29]用于加强或者弹劾实质证据,只作为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时的参考。还有观点直接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属于证据。”[30]实务人员却常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作为证据使用。[31]据调查显示:有33%的法律工作者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鉴定意见,还有27.9%的法律工作者将其作为证人证言。[32]也就是说,有过半数(60.9%)的法律人将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作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如前文所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的作用很明显不仅仅是“参考”,实际效用与定案根据相差无几。

笔者赞同“证据说”的基本观点,即“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原则上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操作上应有区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曾经有不少研究者讨论过专家意见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关系,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不过,传统的那种认为专家意见或者是证人证言(专家证言)或者是鉴定意见,抑或就是专家意见,这种非此即彼的界定其实已不合时宜。一来我国不具备精确区分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的制度资源和现实条件;二来“有专门知识的人”既是专家辅助人又是专家证人,这是我国的司法现实。相比之下,根据其诉讼地位和功能评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属性,更具现实性。具体如下:

(1)专家辅助人不出庭的书面意见不具有效力。“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否不出庭而只向法庭提出书面的专家意见?目前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4款和第195条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对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那么似乎可以推出“有专门知识的人”未到庭的,也应当庭宣读其专家意见。但这样会与第197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发生矛盾。

鉴于我国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的管理没有完全适用对鉴定人的体制和要求,专家在对某一专门问题提出意见时不必像鉴定人那样出具严格的书面意见书。实践中的专家意见书一般也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少专家意见书也就是专家的一纸文书。我们不能排除书面意见存在于审判实践的现实可能性。根据笔者的调研,也确实有部分法官允许控辩一方提交书面的专家意见。这种做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之初,相关理论研究不深且实践经验欠缺的情况下尚可接受,但随着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直接言词原则在审理中不断被强调,我们迫切需要重构书面意见的证据能力。因此,基于前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的区分,有证据能力的书面意见限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实以专家证人身份参加审判的案件。否则,不应将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包括在法庭上宣读。(www.xing528.com)

(2)专家辅助人的庭审意见从属于委托方。虽然专家辅助人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但该独立性只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方式上,因为专家辅助人在涉案专门问题上有专门的知识,所以发表意见不再受其他人员的干涉。在形式上,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是一份独立的意见,如单独的专家意见书,或者在法庭调查中专门享有一定的时间发表意见。上述独立性仅为外观独立,意见的本质属性并非独立,也很难做到独立,无论是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还是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其意见均属于控辩双方的举证或者质证意见。所以对法院而言,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仅具有定罪量刑的“参考”效力。

(3)不出庭的专家证人可以提供书面意见。专家证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专家意见具有证据能力,属于实质证据,不从属于控辩一方的观点。专家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已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的做法。在出庭问题上,实行专家证人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要求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更是常见。此外,由于我国不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专家证人不仅要“技术中立”而且还要“立场中立”,要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发表客观陈述,作为被调查的对象。对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审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认为其应当出庭但专家证人拒绝出庭的,其专家意见不得被作为定案根据。与普通证人不同的是,专家证人不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不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对不出庭的专家证人不适用强制到庭制度。

(4)专家证人的庭审意见具有优先效力。专家意见通常形成于庭前,形成的书面专家意见或以比较正式的形式提出,或者制作成简单的意见书。在一般情况下,专家的庭审意见与庭前的书面证言一致,不过有的时候专家出庭受到对方质疑后可能会表达一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或者动摇了之前的立场。由于专家证人证明的是涉案专门问题,不存在与其他证据印证的问题,即便专家证人当庭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法官也很难当庭查证该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在直接言词原则下,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排除庭前的书面意见,以庭审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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