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地位的规范属性,旨在对控辩双方的法庭活动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主要以询问和陈述的方式协助质证,目的是对控方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和反驳。控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有两种协助方式: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协助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问题的证据材料,这种专家辅助人不表达诉讼观点,只是提供技术帮助。②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或者解释说明,在鉴定意见受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疑时,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巩固和强化,增加法庭采纳鉴定意见的可能性,[24]旨在加强本方证据的证明力。这里还需纠正一个实践误区,即控方出示鉴定意见后,又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此时不宜称为专家出庭“质证”,以避免在逻辑上发生控方自己质证自己证据材料的矛盾。
关于专家辅助人作为举证和质证的协助者,这里还有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专家辅助人应当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提高对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制度努力,专家辅助人应当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发表专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如在鉴定人不出庭只提交书面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也只提交书面意见而不出庭,或者专家辅助人虽然出庭但只是以递纸条、私下交流等方式提示辩护人,再由辩护人询问鉴定人的类似做法并不可取。换言之,“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只是提交书面意见而不出庭的,该书面意见不得被采用。(www.xing528.com)
(2)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业意见应与鉴定意见有关。从规范效力上讲,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发言范围不宜突破《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专家辅助人,不对涉案的其他专门问题发表意见,限于对鉴定意见方法和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3)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不是独立的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质证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其权利主体为控辩双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专家辅助人是协助控辩一方举证和质证的专业人员,并非独立行使质证权的主体。按照《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的规定,控方在鉴定意见举证之后,辩方有两种选择:其一,辩护律师首先对鉴定意见质证一部分,留一部分涉及的专业知识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其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全程由专家辅助人向鉴定人发问。在询问中,专家辅助人可能会对鉴定人提出一些反驳或质疑,一些法官在主持庭审时也用到了“专家辅助人质证”“专家辅助人发表质证意见”等用语,但在本质上,我们不宜就此将专家辅助人的反驳或质疑理解为其在行使质证权。在性质上,专家辅助人是辩方质证鉴定意见的一种证据方法,“辅助”表明专家辅助人代替辩护律师说了本该由律师发表但因律师没有专业知识而无法准确说出的专业意见。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归属于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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