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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专门知识人员的识别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没有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明确地位,这不仅导致了理论认识的分歧,也造成了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诉讼地位。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独立出庭发表了意见。事实上,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问题涉及的专业问题存在争议,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都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没有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明确地位,这不仅导致了理论认识的分歧,也造成了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诉讼地位。在规范层面,“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作用有三:一是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18]二是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19]三是协助公诉人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或者协助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20]前两者直接处理涉案的专门问题,后者只是帮助公诉人处理出庭事务性工作而与质证活动无关。将后一种“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位为“辅助人”无可厚非,问题是前两者的表述很具迷惑性,如何协调?

传统的办法是事先将其限定在一种身份内——通常认为是专家辅助人,进而认为专家辅助人的发言范围仅限于鉴定意见,一般不发表其他的独立意见,法官也不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或者主张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21]但现实情况却没有这么简单。例如,有的案件虽有鉴定意见,但“有专门知识的人”还发表了独立的专业意见。还会遇到在无鉴定意见的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发表了意见。这类案件法院虽然均以“专家辅助人”称之,但他们的实际身份已不再是专家辅助人。

例如,在“邓文某、邓卫某污染环境案”中,[22]被告人因违法从事煤焦油加工以及在煤焦油作坊生产时排放大量有毒气体而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控方出具了《对煤焦油鉴定性质认定的函》和一份《检测报告》,均认定有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同时,控方还委托一名专家辅助人代某出庭证实:“煤焦油中含苯、苯酚、哇啉、萘、吡啶、沥青等成分。这些成分大部分易挥发,且有刺激性气味,对人体有害。对煤焦油的生产加工应当遵循国家标准,且相关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特别是对设备密封性以及对生产残渣的无害化处理要求。”[23]在判决书中,法官虽然使用了“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但代某的发言属于独立的专家意见。

在笔者调研的S省C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因在所卖的包子、馒头等小麦制品中添加“香甜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而国家规定不能在馒头生产中添加硫酸铝铵,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活中,在馒头中添加“香甜泡打粉”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被告人称自己经营多年也没有发现问题,而且自家人也在吃自己卖的馒头。在该案中,馒头的有毒有害性不是靠鉴定确定的,而是靠一名大学食品系的专家出庭作证证明这样掺进去就是危害健康确定的。该证言对定罪起到了关键作用,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有罪。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独立出庭发表了意见。(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一刀切”地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位为专家辅助人,且仅能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并不现实,又容易误导实务人员认为控辩双方只有在案件先有鉴定意见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特别是,如此操作对辩方十分不利,因为如果控方没有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辩方的鉴定申请被驳回,辩方就会失去对某些专门问题请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质证的机会,“张扣扣案”就是例证。事实上,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问题涉及的专业问题存在争议,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都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出庭与案件是否先有鉴定意见没有直接关系,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也不应仅局限于鉴定意见涉及的问题,可以就鉴定意见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例如,提出鉴定意见科学或者不科学,也可以对鉴定事项提出自己的专业判断,还可以对涉案的其他专门问题提出意见。

因此,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应因其发表的意见是否涉及鉴定意见而异,涉及鉴定意见的,其身份为专家辅助人;不涉及鉴定意见的,则为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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