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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出庭资格与专业资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庭而言,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庭调查应分层次进行:其一,判断“出庭资格”,从专业意见的相关性上判断是否准许其出庭;其二,通过对“专业资质”的法庭调查来判断专业意见的可靠性并决定是否采纳。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出庭资格与专业资质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和第197条第4款“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那么,“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具备鉴定人资质?对此,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严格资质要求”,主张“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具备鉴定人资质,并且应对相关专家登记造册,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8]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虽然没有直接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等同,但二者的来源范围大幅重合,同一名有鉴定资质的人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是鉴定人,接受委托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时则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另一种是“最低资质要求”,主张凡是具有相关理论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都可成为“有专门知识的人”;[9]对于有明确准入限制的行业,应以行业最低准入标准为底线,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则可以具备正规教育或长期实践获得的知识、经验超过一般人为底线;[10]至于是否经过审核登记、有无相关执业证书,并非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能否被采纳、可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条件。[11]

“最低资质要求”在专业资质方面没有再作形式要件的限制,仅从“专门知识”与“一般知识”的角度识别“有专门知识的人”,任何人只要在具体问题上有常人所没有的知识便都可以成为“专家”。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讲,“最低资质限度”要求更符合立法初衷和实践需求,有助于区分“有专门知识的人”和鉴定人,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辩方对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

不过,从专业水平方面识别“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内在逻辑还有待被进一步澄清。按照传统的观点,“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是法庭是否同意其出庭的主要根据。其中蕴含这样的逻辑:知识象征着发言权,专家之所以为“专家”是因为他享有专门知识,进而被允许在法庭上发表专业意见;又由于他是专家,所以言论的可靠性较大。(www.xing528.com)

以上有一个认识误区,即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资质”与“出庭资格”混同。某人对专门知识的熟悉程度(如可以表现为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执业证书等)即“专业资质”,并非其出庭能力的决定因素。真正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有必要参与庭审的因素,应是其“出庭资格”。就是说,如果法官不懂某些涉案的专门问题,某人只要能对这些专门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帮助法官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那么他就可以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因此,出庭资格由意见本身的专业性和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决定,而非由专业职称等的高低决定。专业资质只是专门知识获取途径的一种证明,作为法庭采信“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的重要指标,法官可以从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学术成果等方面综合考量“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水平,进而判断是否相信其专业意见,相当于专业意见的证明力判断。

那么,“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的应然逻辑是:任何人只要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对涉案问题提出有利于裁判的专业意见,都能取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资格,至于意见是否足够专业,是否能对鉴定意见产生合理怀疑,可由法庭裁量,裁量指标则是专业资质。对法庭而言,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庭调查应分层次进行:其一,判断“出庭资格”,从专业意见的相关性上判断是否准许其出庭;其二,通过对“专业资质”的法庭调查来判断专业意见的可靠性并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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