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范围上,下文指出书面鉴定意见法庭调查存在的问题,书面鉴定意见是指当庭发生争议的书面鉴定意见。
(一)宣读方式流于形式
采用“宣读—核实”的方式调查书面鉴定意见,实际效果不甚理想。这种方式下的法庭调查只能起到“了解”鉴定意见大意的效果,而难以发挥“调查”的功能。一是因为,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已经了解了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庭上听取举证方宣读,在多数情况下只是机械地完成庭审举证、质证的“规定动作”。二是如果只是宣读鉴定意见而不做任何说明,不仅与法官自行阅卷无异,而且法官还有被误导之嫌。比如,概括式宣读鉴定意见时,内容往往会受到宣读方的人为加工,容易造成细节上的避重就轻,对法官查阅鉴定意见产生较强的心理干预。
(二)难以发现根本问题(www.xing528.com)
法庭只是调查书面的鉴定意见,或者只是以书面的方式调查鉴定意见,通常只能发现鉴定意见中的文字性瑕疵,但很难发觉其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仅通过书面鉴定意见甚至很难核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问题,更何况还会遭遇送检材料、样本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使庭审陷入“套路辩”的诉累。法庭调查没有直接针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问题,也没有直接揭示鉴定意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因此,如果控辩双方当庭对鉴定意见发生争议,法庭调查仅从书面文字或图表中很难获得有价值的判断。比如,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言,鉴定意见可以告诉法官检材中所含的化学成分是什么,但不一定能够告诉法官该成分是否有毒有害,而后者才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本问题。
(三)难以当庭解决争议
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产生争议,除鉴定意见的文字性瑕疵之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庭基本不能当庭作出认定:一是单一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争议;二是多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由于鉴定意见本身系专业分析,涉及的方法和知识已经远超法学知识范围。此外,很多问题只有听取鉴定人的陈述后才能被法庭掌握,而往往鉴定人又没有出庭。对此,法庭只能选择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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