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出庭
鉴定人亲自到场参与法庭调查应是最常用的鉴定人出庭方式。鉴定人直接出庭与证人的出庭规则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区别需要重点把握:①控辩双方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在庭前会议递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并提供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未召开庭前会议的,出庭申请应在开庭前5日提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②法官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确有争议并且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同意出庭申请,并向鉴定人送达出庭文书,或者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③鉴定人出庭时,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④鉴定人作证前应当向法庭保证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⑤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控辩双方应协助其到庭。⑥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⑦鉴定人因其他原因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除了在庭前会议决定鉴定人是否出庭之外,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争议而法官难以评判,法官可以宣布休庭并建议控辩一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
(二)视频出庭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规定,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法庭调查规程》第14条进一步将“视频等方式作证”适用至鉴定人。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鉴定人利用远程视频技术出庭并接受质证,对破解鉴定人异地出庭难、诉讼成本高和鉴定业务忙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19]
由于视频出庭属于鉴定人出庭的例外形式,而且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视频作证再作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视频出庭存在以下一些规范性问题。一是视频的参与人员、地点不规范。比如,视频中有的鉴定人在其鉴定所的会议室中,有的鉴定人在自己家中,有的鉴定人则在空旷的户外。二是一些法庭事项在视频中不便操作。比如,鉴定人在视频中做法庭宣誓的效果不理想,或者难以确保视频另一端的鉴定人不受干扰或者指使。三是有时视频的质量不高,影响庭审效率。比如,以手机QQ、微信为媒介时,环境嘈杂、通话杂音、画质不清、通信中断等现象时常出现。四是不规范操作可能导致某些案件(如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隐私保护和保密性等方面存在风险。(www.xing528.com)
因此,在利用新技术拓展鉴定人出庭渠道的同时,我国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范性:
(1)规范视频参与的周围环境。例如,视频出庭不应在喧闹的场所进行。如果有条件,还应对周边环境有同步视频。此外,笔者建议鉴定人在工作场所参与视频出庭,异地的鉴定人也可以在本案法院协调或者委托的当地法院进行。
(2)对视频出庭中的视频内容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以便在庭后进行核对笔录、签字确认等程序性操作。
(3)法庭决定采取视频作证方式,应提前告知控辩双方和鉴定人,要求鉴定人提供符合基本要求的视频时间、通信方式、视频场所等信息,时间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动。法庭提前审查视频出庭的规范性,经审查同意后,准许视频出庭;在约定的时间鉴定人不在线的,法律后果与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相同;对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严格控制视频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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