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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问题简述:刑庭审证规则研究经验证实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笔录证据采纳的最常见评述方式,约59%的判决书采用该种评述方式。该种评述方式会对辩方提出的异议情况进行回应,能够较充分地展示出合议庭评议的过程,约41%的判决书采用的是该种评述方式。

认证问题简述:刑庭审证规则研究经验证实

1.书面审查代替言词审查

这主要是笔录证据制作人基本不出庭所致。1027件样本案件共涉及2138份笔录证据,却仅有5件案件有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占总数的0.5%,可以忽略不计。笔录制作人员极低的出庭率与极高的制作量形成了鲜明对比。大量的笔录证据制作人员均未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法官也仅能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补正说明等材料来确定对笔录证据是否采信。事实上,对于笔录证据制作人员极低的出庭率,辩方已经习以为常,表现在常常忽视对笔录制作人员的问询,未向法庭强调笔录制作人员的出庭必要性等,从而导致庭审中无法就笔录证据形成控辩交锋。

不仅笔录制作人员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的笔录见证人制度的实践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以毒品类犯罪中的现场勘验笔录为例,见证人对现场勘验过程见证只需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即可,无须出庭作证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见证。庭审中,法官更多的是对这种笔录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很少对照现场勘验笔录查看相应视频,或对视频内容与勘验笔录进行对比分析,几乎不会对标号、标牌进行查看、验证。[10]实践中,存在有些案件见证人没有参与见证,或者见证人身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些笔录上的签字甚至根本不是见证人本人所签,而是由侦查机关协勤人员、联防人员、社保队员事后代签。[11]

总之,由于辨认主要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组织实施的,法官无法直接目睹辨认的全过程,对辨认程序是否合乎规范以及辨认结果真实性的审查主要依靠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采用这种间接审查、书面审查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从根本上完成对辨认程序违法性以及辨认结论真实性的审查任务。

2.简单评议代替证据说理(www.xing528.com)

由于1027件样本中仅有32件案件的辩方对笔录证据提出了异议,所以反映在判决书当中,法院针对笔录证据的评议也仅出现在这32件样本案件中。法院对笔录证据的评议主要有两种:

(1)概略评议,也被称为“一句话评述”,即“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这是笔录证据采纳的最常见评述方式,约59%的判决书采用该种评述方式。如在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对辩护人提出的检查过程有重大瑕疵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仅以“对辩护人所持检查有瑕疵,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12]一句话即予以评价。

(2)详细评议。该种评述方式会对辩方提出的异议情况进行回应,能够较充分地展示出合议庭评议的过程,约41%的判决书采用的是该种评述方式。如在一起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件中,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称重、取样、封存等环节有瑕疵的问题,判决书以“本院经审理认为,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扣押、称重、取样、封存等工作时虽有缺乏在场被告人签名确认等瑕疵,但民警对毒品进行扣押、称重、取样、封存的全过程均在在场被告人的见证下进行,在场被告人亦予认可,故民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扣押、称重、取样、封存等侦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应予确认”[13]的表述予以了充分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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