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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物证、书证个案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方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其中对抢劫罪的指控基于郭某及其同伙在盗得一辆电动车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使用刀具对前来阻拦的群众进行暴力威胁,从而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对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否认抢劫罪,郭某否认其用刀威胁群众。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物证、书证个案研究

本部分基于个别案件的庭审笔录,重点考察在法庭调查环节,法官和控辩双方对物证、书证的使用及论辩问题,发现物证、书证举证和质证活动中的微观问题。通过前文的整体考察可知,法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也分为四种类型:对物证原物的调查、对物证照片、清单等的调查、对书证原件的调查和对书证复制件的调查。

(一)物证原物的调查

受《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第84条等规定的影响,在刑事庭审实践中,出示物证原物的情况少之又少。

以下是一起“盗转抢”案件中法庭对涉案刀具的调查。控方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其中对抢劫罪的指控基于郭某及其同伙在盗得一辆电动车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使用刀具对前来阻拦的群众进行暴力威胁,从而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对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否认抢劫罪,郭某否认其用刀威胁群众。该案的法庭调查过程如下:[47]

之后,公诉人出示物证,包括液压钳1把,砍刀1把,尖刀4把。当庭质证后,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符合证据‘三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依法对以上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案中,作为犯罪工具的物证,原物(刀)虽然在法庭上得到出示,遵从了最佳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上法庭并没有对该把刀展开鉴真活动。并且,即使该把刀展示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及法官也并不关心这把刀本身的真伪问题,法庭调查的焦点只是:“被告人是否持刀?”“被告人是否持刀威胁?”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转抢劫罪?”以上问题都限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实体性问题,而对于鉴真意义上的“呈堂的这把刀就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所言的那把刀”,似乎成为法庭调查中理所当然的前提。

(二)物证照片、清单等的调查

多数案件的物证原物并未提交至法庭,法庭调查直接针对的是物证的照片、扣押清单等替代性材料,如在“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经营罪案”中,[48]在物证出示阶段,公诉人指出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银行卡、手机、印章24枚”,但并未当庭出示这些证据,而是指出“以上涉案财物均有相关的出库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文书”,通过这类文书的出示替代了银行卡、手机、印章的原件。经审查后,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符合证据‘三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依法对以上证据材料予以采信。”(www.xing528.com)

在这类案件中,法官用对物证照片、扣押清单的调查代替了对原物的调查,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照片、扣押清单认定了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书证原件的调查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书证的原件。例如,在“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公诉人出示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指出:“被告人及其儿子的银行卡显示公司打给其的劳务费在人社局下达限期支付前后刷卡消费47万元,证实被告人有能力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被告人POS机的消费记录究竟是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恶意拖欠,还是如被告人所说的是用来套现给工人发工资,法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

(四)书证复制件的调查

出示书证的复制件是我国刑事庭审的常见现象,如在以下“陈某某、陈某、范某某骗取贷款罪案”中,[49]公诉人举证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关于涉案人员电脑上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笔录、照片三张”。相应地,法庭做了如下调查活动:

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就证据的关联性,合议庭休庭合议后作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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