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宏观背景,本章选择2015年至2016年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有代表性的102件庭审实质化示范庭案件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其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计28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计74件。目的是通过对示范庭案件的梳理,采用“抓典型”的方式,发现和归纳实践中物证、书证法庭调查的基本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为确保实证研究的科学性以及从特殊到一般的问题逻辑得以成立,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前提和假设。前提一:本课题所指的庭审实质化是一种“技术型”的庭审实质化,在庭审方式上强调“言词审”“争点审”和“程序审”。前提二:庭审实质化并非要求对所有案件或者对一个案件的所有事项都进行实质化的审理。重要事项实质审才是庭审实质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庭前会议规程》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基本假设是:示范庭是从大量一般案件中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或者比较规范的庭审,我们有理由认为,示范庭暴露的问题也是刑事庭审普遍存在的问题,某些示范庭存在的问题可能不一定在其他案件中发生,但可以“抓典型”的方式对其他案件的庭审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
(一)物证、书证的举证及其特点
1.举证的顺序
由于实践中各个案件的案情纷繁复杂,涉及的证据种类不一,控辩双方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出示证据的顺序。通过梳理发现,物证、书证常见的出示顺序如下:
(1)争点证据重点出示型。即控辩双方首先简要出示无争议事实的证据,之后重点出示证明案件有争议事实的证据。依照此种顺序出示证据的案件共有15件,其中有14件在庭前会议阶段完成了争点梳理和确定举证顺序的任务,有1件当庭进行了争点梳理并确定了举证顺序。总体上,按照梳理的争点来确定举证顺序,进而有重点地举证的方式在示范庭中比较常见,其使用率约占样本总数的21.4%,而且法庭基本在庭前会议阶段就完成了对争点的整理,确定了举证的顺序。这种方式发挥了庭前会议的积极作用,最能提高庭审效率。
(2)“先主后客”或“先客后主”型。此种类型的证据出示顺序是对证据进行主观和客观的分类。即法庭按照先出示客观证据,后出示主观证据的顺序,或者先出示主观证据,后出示客观证据的顺序来出示证据。在样本案件中,有10件采取了“先客后主”方式,另有3件则采取了“先主后客”的方式调查物证、书证。
(3)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的顺序出示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条虽然是对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法官以此为顺序来组织法庭证据出示的顺序。例如,样本案件中就有17起案件是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的顺序对证据进行出示的,即先出示物证,再出示书证。这一顺序约占样本案件总数的24.3%,可谓是使用率最高的证据出示顺序。
(4)其他顺序。除了上述三种典型顺序之外,还有一些案件采取了其他顺序出示证据。典型的有两种:根据逻辑顺序出示和根据卷宗制作的顺序出示。所谓根据逻辑顺序出示,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发生发展的时间进程、因果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在的逻辑关联,形成证据组合,并以此为序有层次地递进举证。依照这种逻辑顺序出示证据的案件有9件,占比12.9%。还有4件案件根据卷宗制作的顺序,即按照文书卷和证据卷的顺序,概括出示证据,按照这种顺序出示证据的案件有4件。
此外,有约17.1%的案件证据出示的顺序混乱,难以进行细分和归类,具体情况见下图:
表6-1 刑事物证、书证出示顺序统计表
2.举证的方式
(1)分组举证。在102件示范庭案件中,不同案件的证据举证方式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例如,在涉及出示书证的70件案件中,有41件案件采用了分组出示的方式,占比58.6%,使用率最高。所谓的分组举证,是指根据涉案不同的待证事实,将证据分为若干组,分别对应不同待证事实的组别,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例如,在“陈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34]“李某某诈骗案”[35]和“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36]等案件中,控方采取了此种方式出示相关物证、书证。
(2)单独举证。单独举证,即所谓的“一事一证”,这是最典型的举证方式。在本次调查中,有7件案件的控辩双方采用单独逐一举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证据,占到了样本案件的10%。深入考察可以发现,单独举证多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并且将书证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
(3)批量举证。实践中,有不少案件采用批量出示的方式对物证、书证进行举证。根据统计,样本案件中有7件案件采用了这一举证方式,占样本案件的10%。进一步考察发现,采用批量举证方式的案件主要是一些案件事实清楚、书证较少,并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将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书证一次性向法庭全部出示,并简要概括拟证明的案件事实。采用此种出示方式的典型案件如“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37]
(4)组合举证。所谓的组合举证,是指控辩双方根据待证事项的争议程度,对有争议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证”;而对无争议的所有事项,则一并出示相关证据,是对前两种举证方式的综合。这一方式得到了《法庭调查规程》第31条的确认,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对于非关键性证据和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则可以简化举证。在调查中,有15件案件就采用了批量与逐一相结合的举证方式,约占示范庭案件总数的21.4%。采用此种出示方式的典型案件,如“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8]“张某职务侵占案”。[39]
表6-2 书证出示方式统计表
续表
3.展示性证据的出示
在统计的100件案件中,[40]有25件案件涉及物证的出示(从庭审笔录以及判决书中查阅)。在这25件有物证出示的案件中,仅有5件案件出示了原物,其他的20件案件均没有出示原物,只是出示与原物相关的展示性证据。例如,违禁物品(赃物)的照片(如毒品、毒资收缴凭证)、[41]作案工具的照片、[42]物证的登记表,[43]等等,可以说相比于原物的出示,约有80%的案件选择了出示物证的展示性证据。不同的是,在书证方面,有49件案件出示了原件,占比约70%,只有21件案件出示的是复印(制)件,占比约30%。总之,样本案件中有较大比重的案件并没有出示原物、原件,展示性证据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应用。
表6-3 物证、书证原件出示情况统计表
(二)物证、书证的质证及其特点
1.质证的对象
实践中,质证一方对物证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物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上。辩方关注物证在取得、保管等程序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程序瑕疵等问题。就书证而言,质证的对象比较宽泛,各种情况均可能发生。例如,就辩方的质疑而言,有45%的案件对书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有21%的案件对关联性提出质疑,有14%的案件对真实性与关联性问题一并提出了质疑,有7%的案件对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一并提出了质疑,有3%的案件对合法性与关联性一并提出了质疑,还有10%的案件对证据的“三性”均提出了质疑。(www.xing528.com)
比较而言,物证的质证偏重于关联性问题,质疑点比较单一。而对书证的质证偏重于证据的各个方面,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均包括在内。法官普遍认为这一现象的产生,是因为物证和书证在证据属性和证据数量上的差异性。因为物证客观性较强,侦查机关一般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提取,所以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都不存在太大的问题。相反,书证的客观性较弱,而且个案中往往出现数量较大,尤其还存在大量地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予以出示的情形,因此导致书证备受质疑。
2.质证的方式
质证是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影响的活动。实践中,由于物证出示的数量较少,因此物证的质证普遍采用“一证一质”的方式进行。书证则在证据种类中所占比重较大,对其采用的质证方式常视具体案情而定,一般而言,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书证进行质证:批量质证和逐一质证。
在102件示范庭案件中,有70件案件证据类型中包含书证,其中25件案件控辩双方针对书证展开了质证,其中有14件案件采用了批量质证的方式,占比56%。另外有11件案件采用的是逐一质证的方式,占比44%。可以发现,控辩双方对物证、书证质证的选择方式比较单一。
表6-4 书证质证方式情况统计
(三)物证、书证的认证及其特点
1.法庭对争议证据的认证
争议证据的调查是庭审证据调查的重要一环,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争议证据的调查,一方面涉及法官的调查行为,另一方面涉及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对争议证据的答辩和回应。在法官方面,法官当庭对争议证据的调查显得不是特别主动。对于辩方提出的证据异议,法官大多不予正面回应,也较少主动行使调查权。更多时候,法官不会就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当庭裁决,而是在当庭说明该争议后交由合议庭评议后再行决定。当然,也有部分案件,法官当庭对有重大争议的物证、书证展开调查,包括引导控辩双方就争议证据展开辩论,要求有关人证出庭进行法庭调查,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等。但总体上,对有争议物证、书证展开积极调查的情形仍比较少。
在控诉方面,对于辩方提出的有关物证、书证方面的异议,公诉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回应,包括:口头答辩、口头答辩+提出书面材料、口头答辩+申请证人出庭、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以及申请延期审理。统计发现,在102件案件中,有21件案件辩方对书证提出了异议,控方作了相应的答辩。其中,有15件案件控方只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答辩,有1件案件采用“口头答辩+提出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答辩,有1件案件采用“口头答辩+提出申请证人出庭”的方式进行答辩,有1件案件采用“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的方式进行答辩,有2件案件申请了延期审理。综上,控方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回应证据质疑的案件约占样本案件的71.4%,这是公诉机关最惯用的答辩方式。采用“口头答辩+提出书面材料”“口头答辩+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以及“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证人出庭”所占比重均为4.8%,可以说均较为少见。
表6-5 控方对辩方物证、书证异议的答辩方式
续表
2.法庭对争议证据的处理
课题访谈中,有法官谈道,关于物证、书证关联性的争议,法官往往能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案情的把握进行判断;合法性的争议一部分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另一部分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如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后才能判断;至于关于真实性的争议,往往需要综合全案案情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面对有争议的物证、书证,法官采用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1)积极调查。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物证、书证,法官当庭展开进一步调查。典型案例如“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徐某、侯某某、吴某某、陈某、刘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案件中,针对辩护人对“情况说明”的质疑,法官明确指示公诉人说明“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并在公诉人说明具体内容后询问辩护人的意见。但总体上,此类情形并不多见。
(2)消极处理。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物证、书证,法官既不予以正面回应,也不展开专门调查,仅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如在“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公诉人出示书证后,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方出示的报案材料中的金额存在异议”。对于上述异议,法官并未就该项争议书证进行进一步调查,而是要求公诉人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3)推迟认定。相当部分案件中,对于有争议的物证、书证,法官既不对相关争议证据进行当庭裁判,也未对相关争议证据置之不理,而是表示争议证据“待合议庭庭下评议后确定”。如在“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了质证意见,经过公诉人对质证意见的答辩后,审判人员表示“经当庭质证,因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该组证据予以认真评议再作决定”。[44]
3.法庭的认证模式
(1)当庭认证。当庭认证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后,当庭发表对其是否采信的意见。根据统计,在有物证出示的25件案件中,有9件案件,法官作了当庭认证,占比约36%。在70件涉及书证的案件中,有22件案件,法官作了当庭认证,占比约31.4%。采用当庭认证方式的典型案例,如“陈某、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包庇、窝藏罪案”,该案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法官当庭宣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陈某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5]事实上,法官能够当庭对物证、书证进行认定的,往往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
(2)庭后认证。在有物证出示的25件案件中,有14件案件是庭后认证,占比56%;在书证的认证方面,在70件涉及书证出示的案件中,庭后认证的案件有40件,占比57.2%。仅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实践中采取庭后认证的方式较为普遍。如在“冯某故意伤害罪案”中,对于辩护人申请调取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住院病历的,经控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简单质证后,审判人员即表示“控辩双方对出示的证据的意见,本庭已经清楚并记录在案,是否采信,本庭需综合全案证据,待休庭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再行确认”。[46]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庭后认证的多系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审判人员需要结合案卷材料和当庭质证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3)“当庭+庭后”认证。在有物证出示的25件案件中,有2件案件采用了“当庭认证+庭后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占比8%,在书证的认证方面,有8件案件采用了“当庭认证+庭后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占比11.4%。以上共有10%左右的案件采用了“当庭认证+庭后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此外,在样本案件中,有21.4%的案件在庭前或者当庭完成了争点的梳理和举证顺序的确定,之后基本采取了有争议的证据和无争议的证据分组出示、分组质证的方式;相应地,认证时也呈现出认证的阶段化,即对无争议的证据当庭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休庭后综合认证。如在“李某某诈骗罪案”中,控方按照庭前会议对争点的梳理,首先出示了无争议的证据,待上述证据调查完毕之后,法官表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采信。”而对于有争议的书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辩,法官表示:“法庭调查结束,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材料合议庭将综合认定。”
表6-6 物证、书证认证情况统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