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原物、原件及证据保管链
我国一向以“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目标,这在物证、书证审查判断问题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从2010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到2018年《法庭调查规程》,再到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客观真实性”成为物证、书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在判断标准上,注重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非程序正当性。”[23]其一,直接对物证、书证是否为原件展开调查,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第(一)项要求应当重点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有无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第83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制作原物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但强调应当“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第84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对于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法庭调查规程》第32条再次强调,“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只有在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但仍然以“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为条件。其二,通过调查证据的保管链以确认物证、书证在传递过程中没有失真。例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第(三)项强调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二)针对性较强
物证、书证法庭调查规则的针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对象具有针对性,重点是围绕过程证据展开。这是针对司法工作的实际问题作出的规定,旨在发现并规范该提取的证据没有提取、该记录取证来源的没有记录、该拍照的没有拍照、该综合取证、固定现场的没有去做、违反规定辨认等实践问题。[24]为了应对这些证据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第(二)项有针对地为法官审查物证、书证提供了指引,要求法官在审查时应当注意:“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二是调查方法具有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展开。“简单案件速裁,争议案件精审”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法庭对证据的调查同样如此。就是说,并不要求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程序,通过实质化方法调查的仅限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不能不予出示、质证,但可通过PPT等方式展示证据要点,简化举证、质证程序。”[25]《法庭调查规程》第31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而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相应地,《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些都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新出台的规定,是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发展,使得法庭证据调查更加有的放矢,也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灵活性较大(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法庭调查规程》比较清楚地列举了适用证据鉴真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调查物证、书证的重点内容和基本方法,但由于具体的庭审环境复杂多变,证据规则无法事无巨细地调整到各个方面,究竟采用哪种方法进行证据鉴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26]
(1)出示原物、原件并非必然要求。虽然《法庭调查规程》第32条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但作为例外情况,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替代原物、原件的出示。
(2)“一证一质”并非一成不变。原则上,所有的物证、书证都应当当庭出示或者宣读,而且每一个举证都应有相应的质证活动,这是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不过,庭审实质化同样强调法庭调查的“繁简分流”。一方面,经庭前会议对证据梳理后,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法庭调查规程》第19条第2款)。法官在庭上可以重点调查“关键证据”(《法庭调查规程》第29条、第31条),而对那些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确定的无争议的证据,举证和质证程序可以简化(《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第2款)。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则可以灵活处理。另一方面,《庭前会议规程》第20条第2款前半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这也使得具体的法庭证据调查可以视案件情况而定,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
(3)法官对瑕疵物证、书证的调查有一定的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虽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属于瑕疵证据,应当允许并要求侦查机关对该证据之瑕疵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该物证、书证仍可继续使用,若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将因此而丧失证据能力。法官是否对物证、书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除了物证、书证存在第86条第2款明确列举的情形之外,如果认为有“其他瑕疵”[第86条第2款第(四)项]或者“有疑问”(第86条第3款),仍然可以要求举证方“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其中,何谓“其他瑕疵”和“有疑问”,以及“合理解释”是否足以排除法官之前的怀疑,这在制度层面无法设置明确标准,只能授权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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