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展开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是法庭证据调查的重点。物证以物的外观特征或物理结构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文字、图片、符号等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2]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无须再对物证、书证进行严格审查,相反一些冤假错案反映出物证、书证并不总是可靠,虚假、伪造物证、书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样,由于书证的复制手段很可能存在着严重损害文书准确性的便利,以及那些据称是对文书内容的回忆的口头证言,可能比其他证言更容易出错。[3]那么对物证、书证展开实质化的法庭调查就十分必要。一般而言,对该两类证据进行调查应当遵从“证据鉴真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
(一)证据鉴真规则
法庭调查环节,对物证、书证主要是进行“鉴真”工作。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还表现在当庭鉴真。所谓的“鉴真”或“验真”是指证明、确认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这份物证、书证就是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物证、书证,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a)规定:“为满足对证据进行验真或者辨认的要求,证据提出者必须提出足以满足支持该证据系证据提出者所主张证据之认定的证据。”鉴真强调法庭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过程的审查,属于鉴别证据之真实性的方法,在证据法学上称之为“鉴真方法”。[4]例如,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被告人系携带凶器盗窃,并出示一把弹簧刀用以证明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就一直手持这把刀,那么控方则应举出证据证明其当庭出示的这把刀就是被告人作案时手持的“那把刀”。
在美国证据法上,鉴真规则用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实性,[5]其作为关联性的具体方面,将关联性精致化。[6]鉴真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真的实体性内容;二是鉴真方法。
在鉴真的实体性内容方面需要注意三个问题:①物证、书证是否为原件,即物证、书证自身的真实性问题;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即物证、书证的存在性问题;③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件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即原始证据与展示证据的一致性问题。[7]具体而言,物证和书证的鉴真内容有所不同,物证鉴真强调“特征识别”和“保管链调查”,而书证鉴真强调的是“原件核实”。
首先,“特征识别”是指如果物证具有某些明显的,可以直接辨认出的特征,则可以通过对它进行直接的辨认以达到鉴真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专门强调法庭应当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这里,辨认和鉴定一方面是要从物证、书证中截取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确认该证据就是犯罪现场留下的证据,以及辨明其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主要适用于对“特定物”的鉴真。如果某一物证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可以从证人当庭陈述当中得出物证具有哪些特征,并说明法庭上的该项物证与原来物证的相似之处,进而通过证人证言对该物证与原来看到的物证的同一性作出确定的证明。[8]“特征识别”在于表明当庭出示的物证与原来的物证拥有相同的特征,属于同一个证据。
根据同一认定的一般原理,“特征识别”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①特征组合的特定性,即由于同一认定要对客体进行个体识别,把某个客体与所有其他客体区分开来,所以其依据的特征组合只能出现在一个客体上。进而需要详细考察特征的数量、质量和同类客体的数量。②特征的稳定性,主要是审查某些具体特征是否发生了改变。③特征的反映性,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容易程度和清晰度。[9](www.xing528.com)
其次,“保管链调查”主要针对“种类物”、需要进行实验室分析的证据以及关联性与证据的状态密切相关的证据。[10]例如,贪污贿赂犯罪的涉案现金、盗伐林木罪的涉案树木、环境污染犯罪的涉案样本等,这些证据有时不具备直观的辨识度或者需要经过特殊的检测才能识别其成分等信息。而且,这些证据从取得到法庭出示会经历较长一段时间,并且会经过多人转手。因此,证据被调包、遗失、毁损或者被污染的风险较大,如果不能有效地查证,势必会干扰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确立了一种对这类证据的调查规则,即证据的“保管链”规则。“证据保管链就是指证据材料从发现那时起直到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时止的整个过程中是如何处理的、由谁处理的、各个环节的负责人是谁。”[11]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保管人能够证明某物品在保管期间一直处于提交时的原始状态。“如果物证的保管链条出现中断的情况,那么,该物品与其在犯罪现场被发现时处于相同状态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那该物品就丧失了被采纳为证据的能力。”[12]
我国的证据鉴真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一般规则旨在审查证据的采集程序是否合法、保管主体是否合法、证据的交接是否合法、证据的运输过程是否严密和证据的保管条件是否完备。特别规则是指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即使发现证据的保管链有瑕疵,但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比如邮政运输的例外、文书瑕疵的例外、客观不能的例外以及印证的例外。[1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二)最佳证据规则
鉴于通常应用的复制文书的手段很可能会严重损害文书准确性,而且那些据称是回忆文书内容的口头证言,可能冒着比一般的关于其他情况的口头证言更大的风险。[14]就是说,原件不仅比复制件更可靠,而且还包含很多从复制件中反映不出来的信息,比如原笔迹特征、原书写材料特征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还原当时的书写环境等信息。基于此,法庭要求举证一方出示证据原件成为一种世界通行的证据调查规则,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规定:“为证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像的内容,应当提供原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书写品、照片(影像)或录制品,并不涉及所有的有形证据,如刀、汽车或艺术品。[15]
我国确立的最佳证据规则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涉及书证,还将物证包含在内。《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和第84条明确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法庭调查规程》第32条第1款同样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可见,最佳证据规则均适用于我国法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的规定,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②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③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复制件是否由两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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