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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告人参与对质的负面效应——庭审调查规则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希望利用诉讼手段避免或减轻罪责,因此应当注意防止被告人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在被告人参与的对质询问中,一方面应维护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另一方面应防止其利用诉讼权力施加不当影响,乃至扭曲对质程序。

避免被告人参与对质的负面效应——庭审调查规则研究

被告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希望利用诉讼手段避免或减轻罪责,因此应当注意防止被告人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其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质时,对被害人可能造成二次精神伤害;其二,被告人尤其是暴力犯罪或其他有势力的被告人,与某些精神弱势或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对质时,可能对证人产生心理压制或诱导的作用;其三,共同被告人包括对合犯罪的被告人之间,可能因共同的利益关系在对质中施予、接受不正当的影响等。

为了在保障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其他法律权益,在被告人参与的对质中,应注意利用审判长的程序控制以及职权调查权力,发挥审判长在对质中的主导作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预判问题,应对有方。审判长应当注意案件的特点、参与对质者的特点、相互关系,以及各自陈述的内容,预判对质询问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采取适当的应对方法。

(2)先期发问,固定信息。在被告人可能对其他对质者产生诱导、心理压制等不适当影响的案件中,如某些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对合性犯罪(行受贿等)案件,审判长应当注意发挥主导作用,通常首先利用职权调查方式,固定一些容易发生变化的信息,以防止因不适当影响引发证据变化。

(3)区别情况,适当把握和调整程序,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不当影响。对质的前提是人证的“实质性差异”,但在部分案件中,这种差异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如对质人甲因自身经历而掌握了某种信息,从而作出了存在某一事实情节的陈述,而对质人乙因为没有这种经历而否定某一事实情节,二者形成“有”与“无”的差异。在此种对质询问中,审判长原则上应当安排否定者乙先陈述,肯定者甲后陈述,然后再进行追问。因为在否定者被先询问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关信息而难以即时增添。但如肯定者先陈述,由于提供了相关信息,在而后的询问中,否定者可能受其影响而出现“顺竿爬”的现象。这种询问的先后次序安排可以降低对质询问中的不当影响,减少“串供”以及违背事实“翻供”等问题。不过,即使如此安排,乙在甲陈述后也可能改变陈述,使其与甲趋于一致,此时法庭就应进行追问。查明其是因为顺从甲的说法提供不实陈述,还是因为乙受甲的信息提示而恢复或更正了记忆等。(www.xing528.com)

(4)控制发问与回答。在各种对质询问中,均要求审判长注意控制被告人以及其他对质参与者的发问方式,及时制止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以及对于对质人人格尊严的不当发问和回答。

(5)为适应特殊时期疫情防控需要,以及提高效率的需要,对质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但应注意庭外作证环境应达到刑事庭审的规范要求,音视频效果符合对质询问需要。法庭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相关情况,并刻录庭审录像光盘附卷。

(6)出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应履行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出庭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及控诉职责,积极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人参与的对质询问中,一方面应维护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另一方面应防止其利用诉讼权力施加不当影响,乃至扭曲对质程序。辩护律师同样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也应当协助法官查明事实,不采用不适当的对质询问方法,同时不支持被告人违背事实影响他人作证的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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