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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证人证言调查前准备程序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论者提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仅指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向其核实。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向被告人核实言词证据,就难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无法对该证人证言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同时被告人也无法有效地确定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无法决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刑庭证人证言调查前准备程序解析

(一)将庭前会议作为适用实质化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适用实质化审理的案件要么是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要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让庭审在证人证言调查中发挥实质化作用,就需要一个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程序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准备。因此,应当将庭前会议设置为实质化审理案件必经的专门准备程序,以此规范证人证言调查的庭前准备活动

与此同时,应当对庭前会议运行机制做通盘考虑,将案件证据整理作为出庭证人名单确定的前提,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与特殊保护措施的申请与决定连接起来,将出庭证人名单的最终裁决与庭审调查方案制定结合起来,促使控辩双方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庭审举证质证方案,对庭审证人证言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调查顺序进行预先安排,同时明确庭审证人证言调查方案的效力,禁止控辩双方随意改变事先确定好的证据调查范围、顺序和方法,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增强证人证言调查庭前准备工作的规范性(www.xing528.com)

①规范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明确规定适用实质化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应当在庭前会议中以书面方式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列明证人的情况、出庭作证的理由等。②明确审判人员的审查与决定。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申请,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审查,在听取双方对申请的意见后,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作出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如果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③赋予审判人员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对于控辩双方未提出申请,但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

(三)保障被告人对证人证言的知悉权

保障被告人对证人证言的知悉权至关重要。在被告人无阅卷权的制度现实下只有通过辩护律师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方式确保其对证人证言的知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以及核实证据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界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以及方式产生了争议。有论者提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仅指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向其核实。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向被告人核实言词证据,就难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无法对该证人证言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同时被告人也无法有效地确定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无法决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必然会影响出庭证人名单的确定和庭审证人证言调查的重点。鉴于当前赋予被告人阅卷权不现实,但至少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人证言的权利,通过辩护律师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为被告人行使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权与质证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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